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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三条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场所,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以文件形式明确。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对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场所进行一次调整,于3月底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发布。第四条本规定合用于
2、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公安派出所(含公安边防派出所及实行警务改革后履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的公安分局)。森工、农垦、铁路、民航、航运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二章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确定纳入其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消防监督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应当进行专项检查。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责令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催促整改火灾隐患,依
3、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并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暂时查封和强制执行。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开展时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应当确定一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工作例会、消防宣传教育、火灾报告和消防行政处罚审批等消防工作制度,明确所长、主管副所长、
4、民警等消防工作职责,具体内容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统一制定。第三章消防监督基础建设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的所领导和民警应当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和完善下列消防工作档案:(一)列管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三)消防行政处罚档案;(四)火灾事故调查档案;(五)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档案。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有关执法台帐。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掌握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并逐一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基本登记表和居(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第四章
5、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实施,也可以结合治安检查等其他公安工作一并实施。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对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造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会萃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材是否
6、完好有效;(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Wei)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造物内,或者与其他建造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派出所还应该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造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居(村)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并落实;(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
7、火安全检查;(四)是否加强对社区重点部位和农村场院及粮库等储粮场所的火源、电源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五)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六)柴草垛是否合理堆放村外;(七)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第十八条高火险等级以上天气,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片警深入辖区进行防火巡查,禁止下列行为:(一)以柴草、木柴、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餐饮服务业的经营用火;(二)室外吸烟、烧荒、烧垃圾;(三)室外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和能散发火花的生产作业;(四)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当场填发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
8、督检查记录,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即将改正或者者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填发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造物或者场所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会萃场所未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公安派出所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设定的暂时查封条件的违法行为时,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检查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
9、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派出所除按本规定责令改正外,还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当与当地消防队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确保
10、火灾发生后及时赶赴火场。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火灾报案,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并将现场情况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进行调查处理:(一)无人员伤亡的;(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经统计不足一万元的;(三)没有放火嫌疑的;(四)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五)非涉外的。第二十六条不属于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火灾调查或者案件,由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第二十七条公安派出所进行火灾调查合用简易调查程序,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表明执法身份,说
11、明调查依据;(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造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像或者录相;(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用;(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按指印后交付当事人。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发生火灾后72小时内将负责调查的火灾情况录入火灾统计系统;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六章消防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依法对消防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或者对个人处
12、以500元以下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在其管辖范围内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审批权限如下:(一)实施警告或者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下的,履行公安派出所行政处罚审批程序,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派出所印鉴;(二)对单位罚款5000元以下的,履行公安派出所行政处罚审批程序,出具的法律文书报送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加盖公安派出所印鉴;(三)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5000元以上的,由公安派出所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鉴。第三十一条依法应当赋予责令住手施工、住手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
13、赋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主管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实施具体消防行政行为时,使用相关制式法律文书,消防行政处罚案卷可以按照治安案卷的办理要求执行。第三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体消防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可以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主管公安机关本级人民政府申请。第七章监督考评和奖惩第三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应当列入公安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考评结果与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挂钩,工作成绩显著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六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滥用职
14、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赋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二)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三)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的;(五)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和乱收费用的;(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
15、”不含本数。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2004年5月10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黑公通200479号文件)同时废止。附件:1.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2.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3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4 .责令改正通知书5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附件1: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列管单位(公章):建卡时间:年月日单位名称地址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经营项目建造耐火等级建造面积员工总数所在建造总层数所占层数1.建造(场所)合法性(1) .建造物是否通过消防验收,是否为1998年9月1日之前建成:否是文号(2) .建造物是否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否是备案号(3) .公众会萃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否是文号2.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情况3.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