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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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脱贫家庭学生资助的资金,包括专项助学金、免(补助)教科书费、免(补助)住宿费、免(补助)学费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

2、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不含第二学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简称“中职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上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职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脱贫户(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管理的脱贫对象。第五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政策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

3、由教育部门牵头,财政、乡村振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六条各级财政、教育、乡村振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做好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加大资金管理力度,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第七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中央、省政府有关要求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条件第八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的范围为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户籍脱贫户子女(简称“脱贫家庭学生第九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的脱贫家庭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

4、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生活俭朴。第三章资助项目和标准第十条对符合第二章规定的脱贫家庭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实施以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项目:(一)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1.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o元/生/年;2 .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3 .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1.专项助学金,标准为IOoO元/生/年;4 .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第十一条资助标准达到或超过学校收费标准的即为免费,未达到

5、学校收费标准的即为补助。脱贫家庭学生已享受政府、学校组织提供的相同资助项目的,不应再重复享受相应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三、职责划分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根据省级主管部门提供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分配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省乡村振兴局负责确定脱贫家庭学生信息,通知脱贫家庭学生按时申请资助。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学生资助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按要求设置并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目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

6、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管理。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市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拨付,根据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和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预算单位,及时将已形成实际支出的支付数据以及匹配的支出项目发放明细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做到每日一录入,每日一刷新,确保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提取的数据与业务数据相符。学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职责,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负责。第四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受助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第十四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项目所需资金,根据脱贫家庭学生就

7、读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各级财政分级承担。省属学校和省外学校受助学生资助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州)属学校由市(州)本级财政承担;县属学校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其中: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的县属学校由市、县(市、区)各负担一半,安顺市、黔南州、毕节市的县属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4:3:3比例负担,铜仁市、黔西南州、黔东南州的县属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2:2比例负担。贵安新区所属学校由省与贵安新区按4:6比例负担。第十五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分别根据各地各

8、学校审核确定上报的实际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以及各地各学校上一年度预算资金下达情况提出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本年度预算、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要足额预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地方配套资金,确保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第五章资助程序第十六条对脱贫家庭学生的确认,各地各校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教育精准扶贫系统”查询、审核和确认学生名单,确保不漏一人。第十七条脱贫家庭学生到受理单位申请资助。(一)省内学校:秋季学期开学时,由脱贫家庭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查询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名单,组织首次

9、申请的学生填写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附件1),并收集学生身份证(或户口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复印件。之后在当期学段内,以及原来已享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政策的脱贫家庭学生,不须再次提出申请材料。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即按学年给予资助。(二)省外学校:每年由脱贫家庭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技工学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提出申请。脱贫家庭学生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复印件,填写经就读学校盖章认可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第十八条受理单位对审核通过的脱贫家庭学生分别进行资助

10、。(一)省内学校:脱贫家庭学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均按照第十条规定的资助标准,直接免除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免费所需资金由财政按照免费人数和资助标准补助给学校。资助标准高于学校收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应发放给脱贫家庭学生;学校收费标准高于资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向学生收取。专项助学金由学校按每生每学期500元的标准,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给脱贫家庭学生。(二)省外学校:县级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对省外学校就读学生资助申请的受理,确认符合资助条件的,原则上在该受理学期内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一次性发放给脱贫家庭学生。各地各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资金。

11、无特殊原因,不得将资助资金以现金形式发放;个别因特殊原因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必须提供充分的依据和佐证材料。第十九条受理单位应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的情况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自觉接受广大学生、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第二十条公示无异议后,受理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填写学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助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2)和学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汇总表(附件3),并逐级上报和审核汇总,最终报省教育厅(技工学校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因各种原因错过申请时间符合资助条件的脱贫家庭学生,受理单位应立即受理申请并按照资助标准予以资助,再与下一学年申报资助名单一

12、起补充上报,所需资金纳入下一学年财政预算予以解决。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和市县级教育部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对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公示情况、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资金发放登记表、银行发放明细清单、记账凭证和工作情况等有关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第二十三条各级各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意识。各级预算主管部门、资金使

13、用单位,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报和细化分解、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落实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各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有效防范风险,提升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若有结转结余资金,应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教育、乡村振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资助对象审核认定、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认定资助对象或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学校或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认定资助对象或分配资金,滞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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