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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联合资助项目管理,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联合资助项目是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调动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由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区科技厅)与七地市人民政府,区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等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用于支持双方(多方)议定的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第三条区科技厅应当与联合资助方签订联合资助协议。联合资助项目
2、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联合资助双方(多方)共同研究决定。并由双方(多方)共同组建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厅,成员由区科技厅和联合资助方相关人员组成。联合管理办公室和办公室人员可根据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第四条区科技厅在联合资助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联合资助方依据本办法和协议参与联合资助项目管理。第五条联合资助项目由区科技厅规划与监督处统筹协调,由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项目过程管理工作。第六条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和资助
3、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联合资助方根据协议规定的研究领域,结合其科技发展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由联合管理办公室统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发布。以开放申报方式为主,符合申报条件的区内外科研人员和单位均可申报,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联合资助方。第八条联合资助项目申请条件应符合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和联合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及协议的有关规定。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关保密要求负责。第三章评审与批准第十条联合管理办公室委托
4、专业管理机构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开展联合资助项目形式审查和组织项目评审工作。第十一条专业管理机构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时,评审专家可邀请联合资助方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依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出入库管理相关规定纳入项目储备库。联合管理办公室在提出年度资助项目时,应充分听取联合资助方意见。第十二条联合资助项目按要求签订项目任务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联合管理办公室,作为拨款、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联合管理办公室核准后予以撤销。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十三条联合资助项目由联合管理办公室按照自治
5、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工作,做好联合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按照要求撰写年度进展报告、相关科技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送至专业管理机构。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联合资助项目参与者的稳定,项目负责人、项目重要组成人员如需更换或调整,均需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报联合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第十六条联合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一般不得无故调整、中止、撤销、延期。如确需调整、中止、撤销、延期,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联合管理办公室审批。第十七条联合资助项目具体结题验收工作
6、由联合管理办公室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后,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前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第十八条联合资助协议中有特殊约定或申报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约定和规定执行。第十九条联合资助项目形成的有关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软件、专利及获奖、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联合资助项目”和立项编号。第二十条联合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可以经事先书面合同约定或事后书面协议变更确定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一般情况下可以约定由项目实施方与联合资助方共有,未有
7、协议约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转移、转让,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联合资助方可优先转化应用项目研究成果,合作协议或项目申请指南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联合双方应积极促进资助项目数据共享和研究成果在的推广与应用。第五章经费与绩效第二十一条根据联合资助方单位性质确定区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总体投入经费比例,七地市人民政府、区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区科技厅设立联合资助项目按照2:1共同出资;国有大中型企业、规模以上民营企业与区科技厅设立联合资助项目按照3:1共同出资。区科技厅与单个资助方年度出资额度一般不低于50万元。第二十二条联
8、合资助项目经费由区科技厅统一管理,以保证联合资助项目正常运转,联合资助方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安排的年度经费一次性拨付至区科技厅统一财务管理账户。第二十三条联合资助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性批准,分年度拨款的资助方式。区科技厅根据项目批准和进展情况,负责将项目资助经费统一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联合资助方有权对资助项目经费拨付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产生的费用由“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支出。第二十五条联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资助计划,当年未完成的资助计划预算转入下一年度资助计划,继续滚动使用,合作到期后结余资金按比例原渠道退回联合资助方账户或安排再行续约的联合资助项目。第二十六条项目结余经费按照验收与绩效评价结论进行处置,综合绩效评价为通过且项目专项资金评议得分为80分以上的,结余专项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自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成的,按原渠道收回。综合绩效评价为结题、未通过或项目专项资金评议得分为80分以下的,在收到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后1个月内,按照原渠道退回结余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