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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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一、规范统一方案名称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写,统一名称为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简称矿山开发治理方案。二、规范方案编制内容按照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审查工作需要,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提纲,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山土地复垦等方面相关内容的编制要点。矿业权人在编制具体方案时,要参照和执行有关方面单独或综合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在文本中充分体现并融会贯通,可以自行编写,也可

2、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三、规范方案审查和备案等工作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应按照采矿权登记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审查工作由牵头单位委托第三方法人单位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开展,邀请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安排人员参加审查。方案经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的,由牵头单位依法确认后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牵头单位出具最终审查意见后予以备案;方案未通过的,由矿业权人对方案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后,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评审备案。审查工作原则上采取专家组会审方式。以内业审查为主,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现场核查。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但必须涵盖地质矿产、土地整治、生

3、态环境、监测评价、经济会计等专业领域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参加评审专家人数按照矿山保有资源储量规模确定,大型7人,中小型5人。经审查通过的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牵头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在审查公示前不再征求相关业务单位意见,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确认,同时将备案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以电子文档格式推送至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以利于事中事后监管。四、重新编制方案要求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开发治理方案:1.矿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2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影响开发利用设计范围的);3 .矿山企业变更开采方式;4 ,矿山企业变更开采矿种;5 .矿山储量发生变

4、化(影响矿山服务年限的);6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开采设计不一致的;7 .原有相关方案中全部或部分技术方案有效期到期的。已提交并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原三合一方案,同时具有所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业权人无需重新编写;但在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到期前三个月,应当按照方案编制提纲重新编写并评审备案。已提交并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原三合一方案,但未按要求审查完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应当按照方案编制提纲及时编写完善并评审备案。矿业权人新报审矿山开发治理方案时,应该严格按照方案编制提纲编写并评审备案。五、相关

5、问题1、费用支出:为减少管理相对人负担,规范评审行为,市级评审过程中用于支付专家劳务费和产生的其它费用,纳入市级财政资金解决并执行相关标准。2、适用范围:在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需要省、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监管的矿业权人(煤层气除外)。3、有效期限:该文件有效期为3年。六、相关要求(一)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审查工作的通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提纲转发辖区内各矿山企业,采取培训、座谈、宣讲等方式宣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最基层。(二)梳理辖区内矿山企业原“三合一”方案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适用期限,督促即将到期的矿山企业尽快编制矿山开发治理方案。(三)各督促辖区内的矿山企业履行恢复治理义务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建立、专户开设、基金提取、基金使用等工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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