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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武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巩固脱贫成果和农村经济社 会发展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了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提 高小型水利工程完好率、利用率,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防 洪、灌溉、饮水、生态等效益,实现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为 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夯实水利保障基础。第二条 建设和管理好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各乡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为了全面提高我县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 服务社会化,达到长效利用、良性发展的目标,使工程发挥最 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 共
2、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 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山西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宁武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现状,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 责”“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产权所有人是管理的责任主体。 村委会对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县、乡(镇)人民政府、水利 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审核发放“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书”, 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
3、(镇)、村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 素质和服务质量。第六条 建立村级水管员制度。根据管护工作需要,按照 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定工作岗位和人员,每村配备12 名专兼职村级水管员,负责管辖本村内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巡 查、日常管护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上报等相关工作。第七条 村级水管员由村委会选用、乡(镇)审核,主要 吸纳有劳动能力的农民。经乡(镇)审核通过后,由村委会与 水管员签订委托管护协议,明确管护工作任务、责任、权利等 内容。第八条 村级水管员要熟悉管护区域内各类水利设施的布 局、工程设施结构、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 和抢险
4、方案,认真做好工程运行与管护的日常记录,保证管护 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 合效益。第九条 村级水管员同时负责供水工程供水水费的收缴工 作,要建立健全收缴工作台账,保存和保管好相应票据。收缴 的水费主要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维护、电费支出等。水费 集中上缴各乡(镇)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管理,由乡(镇)统筹 使用。第十条 水管员必须保证农村居民的按时供水,保证本村 人、畜的正常饮用水。要加强对供水水源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察、维修、养护,并建全档案记录,确 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第十一条 各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教育,并经常性开 展宣传保护水利工程的
5、教育,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水利 工程的其它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 工程设施设施。严禁孩童在水库、湖泊、水源地、河道行洪范 围内逗留、玩耍,确保人员的安全。水利工程设施周边要设立 警示标志。第十二条 各乡(镇)要划定小型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 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不得在保护范围内从 事开矿、挖山等破坏水源、工程设施的行为,在管理保护范围 内应规划并植树造林,涵养和净化水源水质。在供水管线3米 以内严禁挖砂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 在水源工程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畜禽饲养场、渗水
6、厕所、 渗水坑、粪坑、填埋垃圾等设施,造成新的污染源。第十三条 县水利局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供水水质监 测,建立水质监测机构,通过依托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分 区域选定有代表性的典型监测点,对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状 况进行监控。对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设置化验室和配 备检测设备,按照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对水源、出厂 口(水)和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化验检测,每年对集中 供水工程的水质至少进行两次分析化验;对单村供水工程的水 质至少进行一次分析化验,确保供水工程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 的饮用水标准。第十四条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
7、发(2012) 10号)精神,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政策,确保土地 供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 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0号)对农村饮水 工程建设和运行给予税收优惠;县供电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 格(2011) 1101号)第三条第六款所提出的“为支持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 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合理确定农村供水工程的用电价格。第三章管护标准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坝顶、坝面平整干净,无杂草树木, 无放牧、无堆放物料等现象,各种观测设施完好,输水泄
8、洪设 施畅通。第十六条 供水工程。工程运行安全,机电设备完好,管 理区整洁卫生;建立水源保护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定期 巡查并保证供水水源不受污染;原水水质处理或消毒符合规定。第十七条 渠道工程。保持过水断面通畅,涵、闸、渡槽 等配套建筑物完好,闸门启闭设施运行正常,无塌坡、无淤积、 无乱占乱种现象。第十八条 水闸。闸门启闭顺畅,基本无漏水,涵管无淤 塞;梁体结构完好,启闭机等其他设备运行良好,无损坏和被盗 现象。第十九条 其它小型水利工程。工程管理设施齐全,外观 美观、无损坏,工程运行情况良好,管理范围内环境整洁,无 淤积、堆放、污损等现象。第四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第二十条全县农
9、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第二十一条供水工程的水价应由供水管理单位根据国家 有关政策和规定,通过成本核算合理确定,经县水利局审核, 报县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水价要以公示栏的形式向社会公 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费 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等项目开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第二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一)各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安装总计量表;供水入 户的要户户安装水表,以表计量;设集中供水点供水的,供水 点要有专人计量供水。(二)实行预收水费或凭票供水制度。供水站可直接向用 户计收,也可由各村水管员向用户计收
10、,不得加价。有条件的 村庄要逐步推行IC卡等自动收费管理系统。(三)用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 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滞纳金直至停止供水。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站无偿供水。(四)供水单位应对所有用户按最低用水标准核定基本用 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基本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 费;用户实际用水量不达基本水量的,按基本用水量征收水费。第二十三条 为了补偿水费不足和减轻群众水费负担,县、 乡、村根据实际情况对供水水价实行财政补贴,各有关部门要按 照一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五章人员和经费第二十四条 水管员管护工资由各村根据实
11、际情况定额, 公共水利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等经费,从各村转移支付或集体 经济收益中支付。第二十五条 从事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水管员,必需建立 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如果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治 疗或调离工作岗位。第六章管理考评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村要加强对村级水管员的日常管 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年度考核不 合格的不予续签管护协议。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对乡(镇)、村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管护 采取日常检查与半年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年终考评量化打分, 考量结果与管理补助资金兑现直接挂勾。对管理工作开展不力、 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第七章奖惩制度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
12、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应认真贯 彻本办法,对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和科研等方面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县水利局或供水管理单位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可处以停止供水、罚款, 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私自接水窃水的;(二)拒不交纳水费的;(三)私自拆迁、占用、毁坏水利工程设备设施的;(四)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第三十条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供水工程停水时间 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三天的,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设 备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的,应提前告知用户。第三十一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 由主
13、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 律责任:(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的;(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的;(三)贪污挪用水费、以权谋私的;(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 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关于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如有与国家政策、 法律和相关文件精神相冲突之处,以国家政策、法律和有关规
14、 定为准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宁武县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7月1日。宁武县村级水管员工作职责及管护标准1 .村级水管员必需熟悉管护区域内各类水利设施的布局、 工程设施的结构、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和 抢险方案,认真做好工程运行与管护的日常记录,保证管护的 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 益。按月做好水费的收缴、公示工作。2 .水管员负责本村水利设施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处 置,承担防御洪涝、干旱灾害预警工作;并加强节约用水宣传, 对违反用水法律法规行为及时上报。3 .小型水库。坝顶、坝面平整干净,无杂草树木,无放牧、 无堆放物料等现象;各种观测设施完好;输水设施畅通。4 .供水工程。工程运行安全,机电设备完好,管理区整洁 卫生;建立水源保护制度,定期巡查并保证供水水源不受污染, 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供水安全。5 .渠道工程。保持过水断面通畅,涵、闸、渡槽等配套建 筑物完好,闸门启闭设施运行正常,无塌坡、无淤积、无乱占 乱种现象。6 .水闸。闸门启闭顺畅,基本无漏水,涵管无淤塞;梁体 结构完好,螺杆、电动葫芦、启闭机等设备运行良好,无损坏 和被盗现象。其它小型水利工程。工程管理设施齐全美观、无损坏,工 程运行情况良好,管理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淤积、堆放、污损 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