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权益类公共资源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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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权益类公共资源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快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制度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列入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海洋资源、林权、水权、数据资源、企业国有产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农村集体产权、诉讼抵债罚没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名词解释)本规则所称招标,是指出让人通过XX市公共

2、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公共资源交易中标人的活动。本规则所称拍卖,是指出让人通过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拍卖公告,由受让人在指定时间和交易系统进行公开竞价,根据竞价结果确定公共资源交易受让人的活动。本规则所称挂牌,是指出让人通过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和交易系统接受受让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并根据最终出价结果确定公共资源交易受让人的活动。本规则所称出让人,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委托人、出让(转让)人等项目发起方。本规则所称受让人,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等

3、项目响应方。本规则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代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代理、拍卖人等中介服务机构。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拟订综合性政策和交易规则,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综合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法院、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海洋发展、农业农村、国资监管、行政审批服务、林业、税务、机关事务、大数据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各行业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发挥平台、场所、专家和信息等资源整合共享优势,搭建全要素市场化配置交易系统,优化服务流程,为公共资

4、源交易提供平台支撑、现场见证、场所提供、信息发布、档案管理、专家抽取等服务。第五条(基本原则)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公共资源交易以拍卖、挂牌方式为主。以满足特定规划、建设、开发目标为条件或对公共资源使用者资格有特别限制条件的,可采用招标方式交易。罚没物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第二章进场公告第六条(进场条件)公共资源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共资源出让人主体资格合法;(二)拟交易的公共资源权属明晰,并按规定履行交易报批手续;(三)拟交易的公共资源已按规定进行

5、资产评估、财务审计、价格评估等;(四)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手续。第七条(进场登记)公共资源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出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通过“交易服务一网通办”系统,办理交易项目入场登记,按XX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申请材料及公告期限清单提交交易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挂牌交易的,竞买人应按相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参与交易。第八条(出让公告)项目登记所需申请材料经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核对后,出让人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挂牌公告等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出让人的

6、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二)出让标的物基本情况;(三)受让人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出让起始价等;(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交纳方式和处置方式;(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九条(公告期限)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挂牌公告等公告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详见XX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申请材料及公告期限清单。第十条(补充公告)出让公告内容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依据相关规定由出让人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涉及条件、价

7、格等重大变动的,发布时间距网上交易截止时间少于公告日的,网上交易时间相应顺延。第三章招标流程第十一条(一般程序)公共资源交易选择招标方式的,其交易流程参照XX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威发改发(2021)274号)相关规定。第十二条(评标方法)除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情形外,评标方法一般采用综合评标法。第十三条(评标专家)招标采用综合评标法的,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所需评标专家应从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适合专家,或因不可抗力导致随机抽取无法正常进行

8、的,经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后,出让人可依法确定专家。第十四条(评定分离)对交易项目建设、规划、开发等要求较高的,可采取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受让人,先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再由出让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从中标候选人当中确定受让人。第四章拍卖流程第十五条(拍卖方式)公共资源交易选择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举牌应价、网络竞价两种方式进行。为适用电子交易形势,一般情况下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第十六条(举牌应价流程)举牌应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委托拍卖人,签订拍卖委托合同;(二)拍卖人在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三)拍卖人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至少2日;(四)竞买人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拍卖资格;(五)拍卖人召

9、开拍卖会,实施拍卖(1.拍卖人点算竞买人;2.拍卖人介绍拍卖标的物简要情况;3.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4.拍卖人报出起叫价;5.竞买人应价);(六)主持人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成交。第十七条(网络竞价流程)网络竞价采取定时报价与限时竞价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出让人(代理机构)办理项目登记,发布交易公告;(二)竞买人登录交易系统查阅下载相关文件;(三)竞买人签订信用承诺书,进行网上注册,申请竞买资格;(四)竞买人交纳竞买保证金;(五)出让人(代理机构)按交易公告要求确认竞买资格及优先竞得人;(六)竞买人参与网上定时报价和限时竞价;(七)限时竞价结束,交易系统

10、确认最终报价,自动生成交易结果通知书;(八)出让人(代理机构)发布结果公示;(九)签订成交合同或出具成交裁定。第十八条(报价规则)网上报价基本原则为:(一)以增价方式报价;(二)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三)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四)初次报价后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数;(五)在网上定时报价期间,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限时竞价。(六)符合报价规则的报价一经提交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七)定时报价时间一般为24小时;(八)定时报价结束后,系统开始限时竞价,限时报价时间一般为5分钟。第十九条(

11、限时竞价)限时竞价程序为:(一)竞买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5分钟内任一时间点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此时间点起再顺延5分钟,供竞买人作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依次顺延。(二)5分钟限时内没有新的报价,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确认当前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第二十条(交易系统)竞价期间,网上交易期间系统24小时开通,网上报价起止时间以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第五章挂牌流程第二十一条(挂牌流程)公共资源交易选择挂牌方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至少在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挂牌公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二)在挂牌起始日,将起始价、增

12、价规则、增价幅度、挂牌时间、标的物基本情况等,在交易系统进行公布;(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用数字证书登录系统查阅下载相关文件;(四)竞买人签订信用承诺书,进行网上注册,申请竞买资格;(五)竞买人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六)竞买人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价,系统实时更新挂牌价格;(七)交易系统确认最终报价,自动生成交易结果通知书;(八)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发布结果公示;(九)签订成交合同。第二十二条(报价规则)网上报价基本原则为:(一)以增价方式报价;(二)报价期间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三)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四)初次报价后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数

13、;(五)在距离网上挂牌出让期限截止5分钟前,竞买人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网上限时竞价。(六)符合报价规则的报价一经提交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七)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八)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系统进入网上限时竞价;(九)网上挂牌截止时,无报价或者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系统显示流拍。第二十三条(限时竞价)网上挂牌出让期限截止前5分钟,系统自动转为网上限时竞价。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为:(一)挂牌出让期限截止前5分钟,系统开始限时竞价,竞买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

14、在5分钟内任一时点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此时点起再顺延5分钟,供竞买人作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依次顺延;(二)5分钟限时内没有新的报价,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确认当前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第六章交易管理第二十四条(底价)出让人应当根据交易项目资产评估、财务审计、价格评估等结果和建设、规划、产业等政策条件,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或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有底价的,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第二十五条(保证金)出让人要求

15、提供投标保证金或竞买保证金的,应当在出让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交纳形式、标准及退还条件、途径等。投标(竞买)保证金原则上由交易中心实行代收代退。受让人应按照出让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活动。受让人中得标的物的,所交纳的保证金可抵作出让价款;逾期不签订中标(竞买)合同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交纳保证金不予退还。受让人未中得标的物的,所交纳的保证金应在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除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外,退还保证金时应同时退还银行同期利息。第二十六条(成交确认)出让人应在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中,按公告要求组织资格审查(资格前审或后审),按规定确认并向受让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受让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中标、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标的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合同)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出让文件约定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出让人、受让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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