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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变更备案)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姓 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二)行政机关:名 称:某某省财政厅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证明事项名称1、经营场所证明;2、合伙人(股东)书面合伙协议;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告知书。(二)证明用途1、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条件;2、符合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条件。(三)设定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 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7 号)第八条 普通合伙会计师
2、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1、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条件;2、书面合伙协议;3、有经营场所。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成为合伙人(股东)前 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证明的内容1、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明;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书面合伙协议;3、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工商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受处罚情况。(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六
3、)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 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 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 诺办理相关事项。()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中国(某某)信用 信息,失信联合惩戒;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 有关事项的,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 六十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等手段拒绝提供申请执业许可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省级财政部门
4、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 员给予警告。同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审批部门3年内将对该申请人及合伙 人提交的执业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合伙人(股东)书面合伙协议; 事务所已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人承诺许可后,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 核验;(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名:(捺印/盖章)行政机关(公章): 经办人:日期:日期:(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