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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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公司内部爆炸物品管理,预防爆炸物品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司正常的安全生产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爆炸物品,包括下列种类:(一)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电导爆系统和爆破剂。(二)保卫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第三条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品,对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购买、使用必须按本规定实行管理。第四条押运、保管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员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Q新录用人员必须做到“先审后用”,并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第五条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由各涉爆

2、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各涉爆单位必须制定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员。第六条保卫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对公司内爆炸物品日常的安全管理,并实施监督检查。各单位保卫部门每周不少于二次检查;公可保卫处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或抽查。第二章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第七条爆炸物品的购买,由物资供应分公司按照上级和公安机关的要求办理。第八条运输爆炸物品从供药厂运回公司炸药库,应由物资供应分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第九条在公司炸药库领取爆炸物品,各涉爆单位按以下要求办理:北襦辖区的在公司保卫处开具运输手续;合川辖区

3、的,在当地公安机关按要求办理运输证,并在保卫处办理相关运输手续。物资供应分公司凭运输证和保卫处的运输手续运输,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员应在押运单上签名和签署收到的数量,押运员应将押运单交回单位保卫部门备查。第十条在地面运输爆炸物品时,除必须遵守民爆条例外,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运输规则的要求,要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二)爆炸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同一车厢内。装载爆炸物品的车厢内不准同时搭乘人员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Q(三)用车辆运送雷管和各类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IOmmo装车时必须按照类别、型号堆码整齐,不得重放和碰撞,车厢应

4、用帆布覆盖捆牢。(四)爆炸物品在运输途中,不准在车站、桥梁、涵洞、隧道等重要建筑物和人口稠密的地方停留,如途中出现车辆故障而停留,必须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及时报告公司保卫处。并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联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押运人员不准离开车辆。(五)装卸炸药雷管应明确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装卸现场,50m以内不得有明火作业或烟火。(六)装卸爆炸物品,应当在白天进行,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线。第十一条井口车场至井下药库应遵守以下规则:(一)应使用专用矿车运输,押运由井下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押运,保卫部门派专人

5、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押运人员以及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二)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输。如用同一列车内运送,装有炸药和雷管的矿车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雷管的矿车和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三)装运炸药、雷管的专列机车,严禁装运其他物品或工具,不准无关人员搭乘。凡携带炸药、雷管人员一律不准与上、下班人员同乘车、罐。雷管。运送炸药、雷管的木箱不准露出车、罐外,更不准垫坐。(四)井下人力运输雷管必须由爆破工运进,炸药由领药员运送。第三节爆炸物品的储存第十二条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甩仓库,设专人管理和看守。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必须按规定容量,不准超量。物资供应分

6、公司炸药总库存放炸药80T,雷管15万发;磨心坡煤矿、三汇一矿、三汇三矿按设计和批准储量存放。第十三条库内炸药应按型号分别堆码整齐,保持间距和库内干燥、空气流通,防止错乱和变质,雷管应按标号、段号分别放置在不同的木器内,注上醒目标记,防止错乱。第十四条井下库房应设置雷管编号存放柜,柜内设雷管盒.分别注明爆破工姓名、编号、雷管的种类和段号。第十五条出入库炸药、雷管数量、型号、段号必须做到班清周结,帐、卡、物相符第十六条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出入库登记制、收发保管制、治安责任制、装卸制、看守制、防火制、领退制、雷管导通制、雷管编号制。(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

7、区,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他活动。(三)库管员要负责雷管导通检查、编号工作,要设立专门的雷管导通检查室。导通检查室必须设在地面,防雷避电设施必须齐全。(四)雷管的导通检查只能使用“雷管导通表”,导通前应检查表是否灵敏可靠,否则不得进行导通检查。雷管在导通检查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有裂纹、皱皮、变形沙眼、脚线折损、锈蚀等一律不准发出使用。第四节爆炸物品的使用第十七条井下爆破物品的使用除遵照煤矿安全规程外,还必须遵守以下各条。第十八条使用爆破物品单位的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保卫处发给爆破工作业证方可上岗。保

8、卫部门要定期对爆破工进行考核,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工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爆破工因工作调动,不在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工作业证交回保卫部门。停止其编号,新增爆破工在空号中编排号数。第十九条全公司爆破工按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磨心坡煤矿从OOl-IO0;三汇一矿从101-200,三汇三矿从201-300,建安总公司从301-350;重煤十处从351-400o第二十条雷管实行编号,雷管编号应与爆破工相符,雷管编号包括年号、瞬发管、毫秒延期管、段号Q年号用每年阿拉伯数字的最末尾一个数,瞬发管用;毫秒延期管用4;段号仍用制造厂编号。例:2004年的瞬发管在管体上标明,2

9、004年的毫秒延期管4段,则为4ZX4;如果是3号爆破工使用,即为“4/4、3”。编号雷管以10发挽成一把,贴上封皮后才能发往井下使用。第二十一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实行爆破证制度。爆破前应发出信号,待危险区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后,当班生产班组保存的爆破证才能交与爆破工,爆破工才能装药爆破。爆破后,爆破工和生产班组长检查工作面,确认为可以恢复工作后,爆破工将爆破证交回生产班组长才能解除警戒恢复工作。第二十二条爆破工因探亲、病、事假等不能担任爆破工作时,所在的区队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保卫部门应及时通知药、管库,停止其编号的药、管发出;恢复上班后,可以继续使用原编号。第二十三条使用爆炸物品要严格领取制

10、度,填好三联单,使用时班长监督,并在三联单上签名;当班剩余的药、管应当班退回库房,爆破工、领药员应在三联单上互报消耗。三联单严禁改动Q第二十四条生产区、队当班所需炸药、雷管数量,应由区、队长、值班队长在进班1小时到调度室开好领用手续。库管员按申请单所填数量、规格型号发放,并与爆破工当面点清装箱,认真办理出库三联单,严禁一人同时领取炸药和雷管。凡不持申请单的,库管员有权停发药、管,后果由区、队自负Q第二十五条地面爆破,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编制安全措施,经单位保卫部门、安监(全)部门审查后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第二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第

11、五节爆炸物品的销毁第二十七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由各单位登记造册,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签字同意,由各单位保卫部门报公司保卫处。公司保卫处提出销毁方案统一实施销毁。销毁后由各单位写出销毁报告,存档备查。第六节奖励与惩罚第二十八条防爆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年终评比。第二十九条遵守本规定,积极向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做斗争的好人好事给予表彰奖励Q第三十条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保卫部门和安监部门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共同处理。第三十一条对无视防爆安全管理工作,违反公司防爆安全管理规定的,经指出拒不执行或整改的单位或个人,保卫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50

12、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在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领导人忽视安全、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违规罚款,并一律填写盖有公司爆炸物-晶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公章的一式三联单的内部防爆违规处罚裁决书,一联保卫部门留查,另两联分别传递给财务部门和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财务部门依据处罚裁决书办理扣款手续。防爆安全管理违规罚款由财务部门单独立户,款项用于防爆工作方面的奖励。各二级单位的防爆罚款上交30%给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自留70%。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Q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与国家法律和法规有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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