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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一、矿长是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防治粉尘工作全面负责。矿总工程师负责防治粉尘的技术管理工作。生产矿长、安全矿长分别负责落实、监督。二、矿井中和防尘工作必须明确规定生产、通风、采掘队组等相关部门责任制和职责范围,并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三、矿井通风区要有专业防尘队伍,配足防尘工作人员和必需的防尘装备及粉尘检测仪表。明确一名副区(队)长分管,并落实一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防尘技术业务工作。四、矿井综合防尘工作实行计划管理,通风区每月要有防尘作业计划和总结,生产、安全等业务部门有权检查、监督执行情况Q五、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OnI3。
2、井下防尘管路管径的选择要满足生产和防尘洒水的需要Q防尘管路必须敷设到所有的采掘面及煤流转载点Q主要茅扣进、回风大巷每隔四门、胶带巷每隔50m设一个三痛及阀门。防尘水质必须每季度测定一次,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必须进行处理。六、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由矿务局,回采工作面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对防尘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者,不准投产。七、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治粉尘的措施,对区域内防尘管路系统和防尘装置的设置及使用管理办法均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八、主平碉、井底车场、进回风斜井、主要进回风冒口大巷每半年冲洗积尘一次,采区内的巷道冲洗周期由矿(井)总工程师确定。九、矿井必须按规范规定设置隔绝粉尘爆炸的设施,并实行挂牌管理,每半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十、矿井必须按规定开展粉尘测定工作,每个撤尘点均必须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所有测尘点必须每半月测定一次,并做好原始测定记录,每月将测定结果报矿总工程师和局通风处。十一、新购置的粉尘检测仪使用前的精度校正由指定专业机构进行,使用中的粉尘检测仪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检修,并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凡检定不合格的仪器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