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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一、矿井通风部门必须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监测人员,并明确一名区(队)干部或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监测日常管理工作。二、安全监测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三、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根据规定及现场实际对装备监测装置的种类、数量、安设地点和断点范围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四、监测装置由机电部门负责安装配电系统,并按设计断点范围提供断点条件。通风部门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修工作,并对井下监测装置必须实行挂牌管理。施工队负责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五、监测装置在使用前,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
2、正式投入使用。六、使用中的监测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调校。监测装置发生故障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所有调校、处理和年度检修等情况,都必须做好专门记录备查。七、使用监测装置实现断点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时,方准人工复电。八、监测分站(或主机)、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电缆等由所在施工队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应由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由安监部门组织追查处理。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九、现场瓦斯检查员每班应对管辖
3、范围内传感器的显示数据进行校对,对装置及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发现监测装置显示误差超过规定及有损坏现象必须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十、与监测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机电部门负责维护。需停用监测装置进行关联设备检修、拆出或改线时,机电部门必须事先与通风部门联系,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十一、所有移动式的报警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定仪,由使用人员负责监护,保证仪器正常使用。十二、各矿必须对便携式检定仪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编号,并设置专用发放室。维修室、保管库房。由通风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定期调校工作,并按公司要求定期送检。十三、有监控系统的矿井,监测中心站应24小时不间断正常监测,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监测中心站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理,监测重点日报表送通风区长、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十四、通风区(或监测队)必须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安全监测管理牌板和监测系统图。十五、监测装备安装和撤除必须有审批单。监测装置报废必须严格按监测装置管理规定执行,并必须呈文附齐必备资料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