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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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第三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

2、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第四条举报人对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市级有关部门举报。举报人可以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部门举报电话、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市有关部门举报电话,市应急局:XX;市发展改革委:XX;市工业和信息化局: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市交通运输局:XX;市市场监管局:XX;市消防

3、救援支队:XXo第五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第六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第七条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举报人最高给予50万、3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举报并经核查属实,不属于本条

4、前款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其中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

5、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其家属(指从业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下同)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九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执法检查等工作职责,本人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并严肃追责问责。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第十条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

6、谁受理、谁办理、谁奖励”的原则,市级奖励资金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发放,发放奖金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解决。第十二条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指定的领取时间一般不低于60日。无法直接通知举报人的,受理部门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第十三条举报人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经受理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签订的有效

7、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家属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所在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领取奖金。第十四条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解释。各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和财政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所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之外的行业或领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8、具体实施细则后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1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对举报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30万元。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2,企业明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故意隐瞒,坚持“带病生产”。3.拒不执行应急部门依法下达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指令,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明停暗不停”。(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10万元。1.在役化工装

9、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2,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3,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未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或未聘请安全评价单位编制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或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或未书面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并审查同意,擅自开展试生产(使用)的。(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5万元:1.将生产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3 .具有

10、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未按规定装备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或未正常投入使用。5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6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7 .在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开展动火作业的。8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9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10 .液化烧、液氨、液氯

11、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11 .企业负责人未组织开车前安全检查就安排开车、指挥设备装置“带病运行”等违章指挥行为。(四)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2万元。1.危险化学品企业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供应商。2 ,化工装置开停车未制定周密开停车方案及落实安全措施,未按照规定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3 .危险化学品企业擅自停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4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5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6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上岗作业。7 .管理人员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冒

12、险作业、指挥员工擅自变更工艺和操作程序等违章指挥行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擅自拆除安全设施或造成安全设施失效等违章作业行为。8 未建立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9 ,未建立交接班管理制度,交接班时未进行安全确认和安全交底。10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建立充装管理制度和规程。本奖励情形由XX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对举报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50万元。1 .地下矿山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2 .地下矿山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3 .地

13、下矿山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4 .尾矿库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5 .尾矿库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企业未及时治理。(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30万元。1.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2,地下矿山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4.地下矿山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5.地下矿山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

14、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1 ,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2 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8 .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9 .尾矿库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10 .冬季尾矿库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奖励10万元。1.地下矿山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2 .地下矿山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3 .地下矿山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15、。4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5 .地下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6 .具有严重地压条件的地下矿山,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7 .地下矿山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8,地下矿山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9 ,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10 .在井筒、井下等重点区域或场所违规动火作业的。11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12 .露天矿山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13 .露天矿山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14 .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15 .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16 .露天矿山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17 .露天矿山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18 .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19 .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20 .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21 .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四)举报并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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