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协同风险管理及防范(附业务协同管理暂行办法参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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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协同风险管理与防范一、对业务协同管理的理解业务协同是指以充分调动和利用公司和集团内部必要资源为手段,通过对产品和资源的整合、创新,为公司创造更多效益的过程。对晋控集团而言,从战略层面上看,业务协同主要是以各业务板块为载体,以价值回报为目的,以机制配套为保障的内部资源整合创新。所要管理的的内容或环节主要是各业务板块之间的内部供给、协同配套生产,比如,电力与煤业的产量配套和煤电转化、装备制造与煤业之间的装备供应,研究院公司对于煤、电、装备等技术上的配套供应和升级,交易中心对全集团产品外销方面的主渠道和主平台的协同,金融中心在资金的内部集中和调剂等。二、业务协同中的风险内部协同是指公司经营中,能

2、够从集团公司内部各业务板块或业务单位寻找交易对手,向其提供或使用其产品、服务的业务。这也可以称之为集团化发展、板块化运营的一种措施,有利的地方是能够产生集团的整体效能,但同时也会在具体的规划和执行中产生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缺少规则,责任不明。业务协同工作没有制订规则,盲目无序,导致执行产生内部纠纷或违反合规性要求的情况发生。2、关联交易,形成大量非正常的关联交易。在内部业务协同中的交易价格和利益分配方面的内部定价显失公允,进而产生内部的利润转移,影响集团考核工作的正常进行。三、业务协同风险的防范第一、对晋控集团而言,内部业务协同工作在当前属于战略性的管控,迫切需要制定相关的业务协

3、同管理办法,用制度化落实各业务板块之间协同的有序化和合规性,避免习惯性的行政命令方式,应在充分尊重各业务板块和业务单位独立经营权利的基础上,理顺法律秩序和合作实施的秩序。第二、对内部业务协同的交易价格实施监控措施,定期报业务协同的牵头部门掌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第三、充分发挥集团各产业部(如煤业产业部、电力产业部、装备制造产业部以及金融中心等)的牵头作用,实施风险监督和报告。附:业务协同管理暂行办法(参考)说明:我们整理了一份业务协同管理办法参考文本供参考。业务协同管理暂行办法(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内部业务协同工作,建立业务共融、信息共享、风险共担、合作共赢的业务协同创新机制

4、,有效发挥公司资源优势,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协同,是指在“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原则的前提下,有效发挥公司资源优势,以价值创造为核心,以价值回报为目的,以机制配套为保障,充分调动和利用集团内部必要资源,通过对产品和资源的整合、创新,形成集团整合力量,为公司创造更多效益的过程。第三条业务协同的基本原则:(一)价值创造原则。通过业务协同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支持,提高业务促成效率,为公司系统内各市场主体降低业务合作成本,同时获取客户更多的价值回报,实现公司规模报酬的递增。(二)自主决策原则。充分尊重各子公司和业务部门的独立性,各子公司和部门自主决策是否响应业务协同需求,提供产品或

5、服务,并根据集团公司相关决策程序进行项目运作。(三)内部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利用集团内部市场有效资源,凡是集团内其他成员单位能提供或需要的产品、服务,相关子公司或部门优先考虑,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或提供。(四)多维协同原则。从业务、人员、机构等维度,充分发挥集团公司整体优势,实现不同产品、不同业务的相互交叉渗透,形成有效互补与全面覆盖,促进业务协同。(五)依法合规与风险共管原则。强化风险意识,坚持独立评审、风险共担、合规经营,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和公司的相关政策制度,完善风险共管机制,切实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等。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内部协

6、同。内部协同是指公司经营中,能够从集团内部各相关公司寻找交易对手,向其提供或使用其产品、服务的业务。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各产业部是业务协同工作的牵头部门,在集团战略和改革发展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统筹协调各业务板块企业间的业务协同业务。第六条业务协同牵头部门应承担以下职能:(一)作为集团业务协同工作的对口部门,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及相关制度办法,提出相关业务板块的创新协同领域基本制度草案,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二)协调推进在集团系统内的业务协同工作(三)对各业务板块的内部协同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对提升创新协同工作水平进行研究;(四)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统计、监测和报告公司创新协同发展情

7、况,对业务协同过程中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的充分性及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五)起草公司创新协同工作年度报告及其他不定期材料;(六)其他业务协同相关工作。第七条集团公司金融管理中心、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待设)、审计部、综合办公室、组织和人力资源部等是业务协同的支持部门,负责业务协同的资金筹措、财务支持、法律风险、授权管理、人才储备与培养等工作。第八条各业务板块内的具体单位是业务协同的具体实施主体,在集团公司的指导下,自主开展业务协同,积极打造协同文化,并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协同联系工作。第三章业务协同模式、方式及主体第九条协同模式是指按照业务协同涉及的业务领域进行的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分业协

8、同、产融协同、营销协同、产品协同、财务协同等,各业务单位可根据协同涉及的业务领域,选择相应的协同模式。第十条内部协同方式是指按照内部业务协同中各主体发挥作用及承担风险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内部协同方式包括项目推介型、项目合作型和通道借用型三类。(一)产品合作型,指集团公司内不同业务板块或业务单位之间产品的购销协同,根据双方协商制定的业务协同方案,制定合作计划,合作开展业务。(二)业务推介型,指集团公司内部各业务板块或业务单位间供应资源、客户资源、营销机会的相互推介。(三)通道借用型,指集团公司内容各业务板块或业务单位单位借用其他业务单位的通道或牌照开展业务。第十一条协同主体分为发起主体和参与主体

9、。发起主体指提出业务协同需求的各单位或部门;参与主体指响应发起主体的业务协同需求,自愿提供产品、服务的各单位或部门。业务协同由发起主体和参与主体共同实施。第四章业务协同流程第十二条产品合作型协同的流程:集团公司内的各业务板块或各业务单位作为发起主体提出进行内部购销需求,由该业务单位协同工作联系部门或联系专人以业务协同需求表的形式向可以参与协同的业务单位协同工作联系部门或联系专人提出业务协同需求。如有需要,也可报请集团的相关产业部(业务协同牵头部门,下同),由其向可以参与协同的业务单位协同工作联系部门或联系专人提出协同需求,转发给合适的业务单位。收到业务协同需求表的业务单位自主决策是否参与协同并

10、答复。相关产业部将收到的答复及时反馈给发起主体。发起主体和参与主体共同成立项目团队的,应协商制定业务协同方案,明确协同的收益分配和责任与分工,并按照商定的业务操作流程协同推进项目实施。第十三条业务推介型协同的流程:集团公司各业务板块或业务单位在拓展业务时,应主动考虑本项业务在公司内部协同的可行性。对具备条件在公司内部进行推介的业务,由该业务单位协同工作联系部门或联系专人以业务协同需求表的形式向可以参与协同的业务单位协同工作联系部门或联系专人提出业务协同需求。如有需要,也可报请相关产业部,由其向可以参与协同的业务单位协同工作联系部门或联系专人提出协同需求,由其转发给合适的业务单位。收到业务协同需

11、求表的业务单位依照内部准入要求对推介的项目进行评审,自主决策是否参与协同并答复。相关产业部将收到的答复及时反馈给发起主体。业务单位决定参与协同的,按照内部风控要求及业务操作流程进行项目运作。发起主体应在项目后续推进过程中向参与主体业务团队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第十四条通道借用协同的流程:集团公司内各业务板块或各业务单位需要借用通道开展业务的,由该业务单位协同工作联系部门或联系专人以业务协同需求表的形式向通道单位协同工作联系部门或联系专人提出业务协同需求。如有需要,也可报请相关产业部,由其向通道单位协同工作联系部门或联系专人提出协同需求,由其转发给合适的通道单位。收到业务协同需求表的通道单位依照

12、内部风控要求对需要借用通道的项目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允许借用通道并答复。相关产业部将收到的答复及时反馈给发起主体。通道单位同意参与协同的,由通道需求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通道单位的业务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通道单位负责在相关环节给予协助配合。通道借用协同在晋控集团业务重组过渡时期将会起着重要作用,即通过内部的业务协同管理机制将“业务经营管理权”和“股权”的“两权”界定加以明确,同时也对过渡时间的经营管理合法有效的执行下去,便于实施考核。第十五条各业务单位间不经过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自主开展内部协同和外部协同的,应向各业务协同牵头部门进行报备。第五章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第十六条业务协同的收益

13、分配应本着“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由协同主体协商确定,合理分配。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内部协同的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根据协同方式的不同,集团公司内部协同的收益分配及风险承担为:(一)产品合作型的业务协同,双方之间按照正常交易模式实施同,由发起主体和参与主体各自承担经营责任和风险管理责任,双方的交易价格标准尽可能避免过高或过低的关联交易价格;对于技术类的合作交易(如研究院公司与各业务板块的其他公司技术部门或团队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应用的),双方可基于互利共赢的原则,按照各业务单位在人力资本、资金配置等方面的综合贡献率等实际因素协商确定,合理分配,并将收益分配方案在业务协同方案中进行明确,报送业务协同牵

14、头部门备案。(二)业务推介型的业务协同,由参与主体承担风险管理责任;业务推介成本由双方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协商确定。(三)通道借用型的业务协同,由通道需求单位承担风险管理责任。双方可基于市场化原则及合规性要求,协商确定通道费用。第十八条各业务单位在收益分配方面存在分歧的,根据各单位报送至相关产业部的备案信息和实际情况,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定。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外部协同的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外部协同的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由各协同主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中的问题,可报集团相关产业部根据业务实际确定。第六章绩效考核与报告第二十条各业务单位定期向集团相关产业部报告业务协同开展情况(业务协同统计月报表)。第二十一条各业务单位按月统计各业务单位协同工作开展情况,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上报集团相关的产业部。第二十二条各业务单位在实施业务协同过程中,如有困难,可向集团相关产业部反映,由相关产业部负责协调。第二十六条集团相关产业部每年年初对子公司、业务部门上年度业务协同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公司确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业务单位在本办法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集团业务协同牵头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各业务单位可比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业务协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公司业务协同牵头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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