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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着手的标准认定犯罪着手:犯罪着手是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并且产生对具体法益的危险即视为着手。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关键所在。为了犯罪,准备H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面对复杂的案件,要具体确定某一犯罪是否“着手”,需综合把握法律条文和全面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实务中,可从四方面进行考虑。一是需要考虑实行行为是否已有明确的犯罪意图。着手犯罪是以行为人具有犯罪意图为前提的,如同是擦燃火柴,既可以用于点燃香烟,也可以用来放火。只有为了放火而擦燃火柴的行为,才能成为放火罪的着手。二是需要考虑实行行为是
2、否实际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如,携枪埋伏路边伺机行抢的抢劫犯罪,如果在暴力行为实施之前即被抓获的,不能认为抢劫已经着手,应认定为预备行为。三是需要考虑实行行为是否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例如,踩点和尾随行为,对犯罪客体只是一种间接的潜在威胁,尚未直接危及犯罪对象的安全。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预备行为。当然,已经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也不能认为是犯罪着手。只有再往前发展一步,直接指向犯罪对象,造成了实际的威胁,才能视为行为人实行犯罪的着手。四是需要考虑实行行为是否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有些犯罪实行的行为虽然还没有直接接触犯罪对象,但只要这种行为能够对犯罪的客体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就应认为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例如,行为人把毒药投入被害人要饮用的水源里,由于存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应认定为对犯罪客体造成了侵害,可以认定为着手实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