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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师认定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名师名校”战略,加快推进教师队伍建设步伐,继承学校教育教学优良传统,鼓励优秀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脱颖而出,形成优秀的管理、教育、教学风格,提高优秀教师知名度;通过名师的引导示范作用,促进学校课程建设、学科建设、教材建设,积极探索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现代职业教育教学思想、方法和人才培养模式,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特制定名师认定及管理办法。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二条申报学校名师的基本条件包括:(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忠诚
2、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二)有高尚的职业道德。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三)有敬业奉献精神。热爱本职工作,事业心、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主动、勤恳,勇挑重担,认真履行教师职责,自觉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出色,成绩突出。(四)有精湛的业务水平。教育思想端正,教育观念领先,积极、主动实施素质教育。专业知识扎实,教学能力强,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在学科教学或学校管理方面能起示范作用。第三条申报学校名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加过国家级(含国外)、省级骨干师资培训的教师;(二)参
3、加过国家级、省级教育教学或技能大赛,并分别获得省二等奖以上的教师;(三)获得过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的教师;(四)校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第三章评选办法第四条以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为推荐、评选的重点,兼顾不同类型、不同学科的教师。第五条严格掌握评选条件,确保质量。第六条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使评选过程成为全体教职工自我教育、互相学习、争创先进的过程,充分发挥推荐、评选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教师队伍建设。第七条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评选推荐:(一)组织学习、并张榜公布评选文件;(二)学校教务处填写名师申请表并作出审核。(三)校务会议讨论确定名师
4、名单。(四)校级名师认定结果公示。(五)“教师节”表彰、奖励。(六)校级名师每两年组织认定一次。第三章名师待遇第八条学校在“教师节”对校级名师予以表彰,颁发证书,任期内每学年末填写教师考核表,考核合格的,每人每年奖励500元。第九条参加学校组织的名师培训学习,优先享受外派进修学习。第十条校级名师在认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第十一条校级名师在任期内,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中直接聘用。第十二第市级以上名师的推荐一般从校级名师中产生。第四章名师管理第十三条校级名师在任期内必须承担教育科研课题研究任务;根据学校安排结对带教1-2名青年教师,指导其教育教学业务;须在培养学生的能力和兴趣
5、特长上不断出成绩;每学年须承担一堂(项)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业务课(活动);每学年须撰写一篇有质量的论文,发表或市级以上交流、获奖;每学期至少自学一本教育教学著作,并积极撰写有质量的教育随笔,不断提高自身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能力。第十四条校级名师如果在任期内严重违反师德的、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的、或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调离相应岗位的、或退休的,则随即停止享受待遇。第十五条学校教务科组织对校级名师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名师资格。第十六条校级名师任期二年,期满不再享受以上待遇,但可重新申报,参与校级名师认定。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在试行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人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