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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保管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回收和检查制度,切实做到限额领料、活完料净。第二条收发、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识的人进行,并要由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爆炸物品,要轻拿轻放;运输爆炸物品要包装严密、放置稳定。第三条禁止在爆炸物品库内或库外附近地方点火和吸烟;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内,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爆炸物品库。第四条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时,防止冲撞、敲击和强烈震动。第五条气瓶不要在阳光下曝晒,在有明火的地点不要排出瓶内气体。第六条气瓶内的气体没有放尽以前或者瓶内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时,不应当修理活门。第七条防止油类落在氧气瓶上,带有油类的物品不要接触氧气瓶及其零件。第八条易燃和可燃液体的仓库,应该设置在地势较高和干燥的地方。第九条储存有自燃危险的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废油、棉纱、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妥善管理。第十条对盛装过易燃易爆的容器进行电焊作业时,要首先将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清除掉,洗净容器,并采取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