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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对于我矿实际主要包括:1、电钳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作业;4、机动车辆驾驶;5、挖机操作;6、工程机械驾驶;7、机械检修;8、爆破作业;9、穿孔作业
2、;10、水泵操作;11、司炉操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满18周岁;2、身体健康,无防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二、培训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要熟悉本工种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的质量标准,操作、检测、安全技术;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
3、性能、原理、构造,能够熟练地使用和操作,能够排除故障。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按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和编写的执行。三、考核和发证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第八条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填写考核申请表,矿统一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单位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第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第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1次。第十二
4、条复审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其主要内容:1、健康检查;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第十三条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应在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四、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知识更新、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矿、各科室要分门别类地对特种作业人员建档;同时,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包括: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检修维护、保养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守则、岗位责任制;特种设备事故处理报告制度等)。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3、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第十七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八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