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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审核发布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定办法、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本单位为法人组织,中心主任是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本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三、中心办公室负责本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拟公
2、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对更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等重要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七、擅自发布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的单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向擅自发布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八、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向其主管部门报告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