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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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密切市政府与政协委员的联系,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作用,努力实现承办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定本制度。一、办理原则(一)依法办理原则。依据国家、省、市和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市政协和县政协有关规定要求,明确法定办理时限、办理格式、办理程序。(二)实事求是原则。对政协提案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按照国家和省、市和县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凡是能够解决的,应当采取措施在办理期限内解决;对因条件限制短期内难以解决的,应当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属于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权限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说明。(三)注重实效原则。承办

2、政协提案,要注重工作质量,努力解决实际问题。对于承诺办理的事项,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及时向提案人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二、办理内容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承办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具体包括:(一)市政府承办的市政协提案;(二)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县政协提案;(三)市政协委员和市政协委员以来信来访或其他形式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四)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三、办理程序(一)交办。收到政协提案后,市政府督查室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针对提案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人防办、法制办)签批后,及时组织办理。(二)拟文。按照交办机关办理要求及复文格式,

3、市政府督查室要认真起草答复意见(初稿),答复意见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和县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我市实际,答复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文字精炼。(三)征求意见。答复意见(初稿)完成后,及时征求政协委员意见,并向委员汇报提案办理的过程和结果,对不能落实的提案,耐心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争取委员的理解和认可。(四)答复。市政府承办的市政协提案和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市政协提案,由市政府督查室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分别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答复政协委员,答复意见按要求报送市、市政协提案委。政协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或提出异议的,市政府督查室要根据市政协提案办和市政协提案办的要求,在1个月内重新组织

4、办理并作出答复。(五)总结。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总结和分析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提案意见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提案办理工作的主要经验和做法等。每年年底前,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起草政府系统办理市政协提案工作通报,报市政府领导审示后,以市政府名义报市政协办公室。四、办理要求(一)承办市政协提案。市政府督查室收到市政协提案后,对由市政府主办的提案,在3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办理工作建议,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同意后,转市政府有关部门在2个月内提出办理意见。经市政府督查室汇总后形成答复意见报县领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报市政协委员和市政协提案委。对属协办的提案,市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单位,在2个月内研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报主办单位。(二)承办市政协提案。收到交办的市政协提案后,市政府督查室认真研究,对不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职责范围的提案,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改、退办意见报市政协提案委;对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职责范围的提案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提出答复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签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报送市政协提案委。政协提案应在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提案人。如因提案所提问题比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限定时间内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政协有关机构和提案人说明情况,6个月内办复。市政协委员和市政协委员以来信或其他形式对市政府及办公室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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