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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中期末考试监考工作暂行办法一、监考工作概述1.监考工作是考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科常规和教学改革的重要一环,是课程教学和德育工作的内在构成,也是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本职工作。2 .全校教职工要按教导处的监考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监考工作。3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期中、期末考试,以及按政府的要求组织的重大考试的监考工作。二、监考场次安排1 .校级领导负责考试期间的总巡场工作。如因有公事,无法进行总巡场工作,将由教导处负责调动。2 .教导处主任负责考试期间的巡场和主考工作。3 .满工作量教师按照正常的监考场次安排。4兼职教师的监考场次和满工作量教师相同,但是根据需
2、要,安排部分纠察工作。5 .怀孕教师以及不满工作量的教师监考的场次按课时数酌情减少。6 .半年内即将退休的教职工,考试期间不再安排监考和纠察的工作。年龄在50岁以上的女教工和55岁以上的男教工考试期间监考场次酌情减少。7 .二线职工(除财务、文印、司机之外),考试期间担任纠察的工作,如有工作上的突发事件,向教导处提出申请,由教导主任确认后方可离开纠察岗位。三、监考违纪行为处罚规定以下行为属于考试期间的教学事故1.监考老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试卷和进入监考教室,属于迟到者.2 .监考期间随意请假或调休。监考老师或有关人员如确因会议等必须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于考试第一场开考前三天报告人事室,得到同意后,再告知分管教导主任(如属突发情况,提前报告时间另议),经同意后调换监考场次或另行安排。3 .教师监考期间不认真监考,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其他事情(监考期间监考老师不得坐在教室的角落位置)。4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没有上交与实际考试人数相符的试卷。5 .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没有按要求装订试卷。6 .考试时,场外纠察老师未履行纠察义务。如出现上述的违纪行为,每场次将扣除50-80元奖金。另外,如出现上述情况1的违纪行为,学期考核的相关项目为C档;如出现上述情况2-6的违纪行为,学期考核为C档。(请监考排到机动的老师务必在规定的领卷时间到考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