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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1总则1.1 为落实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1.2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镇区内申报建设工程项目,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2日照分析依据的主要规范和标准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6)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7)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2、8)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10)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日照分析依据的规范和标准应以最新版本为准。3日照分析软件及基础分析参数分析软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运用的日照分析软件技术参数日照基准年2001年计算标准日大寒冬至计算起止时间(太阳时)8:00-16:009:00-15:00计算点经纬度北纬36度11分,东经117度08分时间统计方式时间段可累计计算,可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应小于5分钟。计算间隔时间1分钟采样点间距窗户宜取0.3米一0.6米;建筑宜取0.6米一
3、1.0米;场地宜取1.0米一5.0米计算起点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建模基准采纳统一平面和高程基准4分析范围的确定4.1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的确定: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见图1)注:孤形有两个中心点:正南向为A、B点(上图),非正南向为M、N点(下图)。4.2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方向各80米、南向10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分析范围。(见图2)图24.3 在上述范围内,修建性具体规划和建筑方案已经审批、待建、在建的各类建筑,须参加日照分析;限制性具体
4、规划已经审批或已核发规划条件的地块,应根据控规或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和技术指标进行方案模拟参加日照分析;规划未审批的地块,应进行日照模拟分析。5分析方式的确定5.1 限制性具体规划阶段采纳多点沿线分析方法或平面区域分析方法进行日照模拟分析Q5.2 修建性具体规划阶段5.2.1同时申报修建性具体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应采纳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5.2.2只申报修建性具体规划方案的,应采纳多点沿线分析方法或平面区域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但建筑单体方案确定后应补交窗户分析日照报告。6各类建筑层高计算要求在规划方案阶段计算高度时,住宅按每层3米计算,办公按每层3.
5、6米计算,商业按每层4.5米计算,工业及仓储按每层5米计算,其他建筑按每层4米计算;当建筑设计完成时,按设计高度计算。7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7.1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是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7.2 应保证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的日照有效时间。8日照分析资料要求8.1日照分析托付书应包括:1)托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2)受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3)托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托付要求、供应资料说明
6、。8. 2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1)日照分析范围内全部现状建筑、现势地形图等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2)日照分析范围内全部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3)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图、竖向定位图,申报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图纸及其电子数据;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0.00及高程和建筑物高度、建筑物层高、拟分析的窗户位置及其高度、宽度,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8.3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8.3.1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必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供应。8.3.2已批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7、。8. 3.3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供应。8.4资料供应单位应在所供应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供应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9日照分析计算要求9.1 涉及窗户分析的计算要求9.1.1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起点;转角直角窗和转角弧形窗,以窗洞口为计算起点。(见图3)9.1.2凸阳台、半凹半凸阳台应以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正投影在阳台外侧的两个端点为计算起点,凹阳台应以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正投影在墙面连线外侧的两个端点为计算起点。(见图4)图49. 1.3位于凹口(含拼接后凹口)内墙上的窗户应以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正投影在凹口外墙连线的两个端点为计算起点0(见
8、图5)JnLABBOA,BAMHU9口9. 1.4宽度小于等于L8米的窗户,应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L8米的窗户,可选取日照有利的1.8米宽度计算。9. 1.5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9.2 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9. 2.1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均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需分析自身遮挡或对其他建筑造成遮挡,也应建模。10. 2.2构成遮挡的地形、建筑附属物的遮挡影响须纳入计算。11. 2.3参加日照分析的各个建筑之间的高差须纳入计算。9.3 计算的误差要求9.3.1日照计算软件的
9、计算误差允许偏差为3分钟。9.3.2因天体运行轨迹不同而产生的日照改变视为正常误差。10日照分析报告10.1 日照分析报告内容1)报告名称、项目名称、托付单位、受托单位和完成时间等;2)资料来源、项目概况等基本属性;3)主要的法规和技术依据;4)日照计算所采纳的软件名称、版本及评估认证等材料;5)日照计算的各项参数;6)日照计算范围:包括拟建建(构)筑物、现状建(构)筑物和地形等;7)日照分析结论:需做多点沿线或平面区域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或平面区域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意日照要求的位置;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
10、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辰表,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及数量,注明不满意日照要求的窗户编号和位置;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所在的住宅及其数量,并注明不满意日照要求的住宅编号和位置;可以用图示、表格及文字等方式表达。10.2 附图1)日照分析范围图(1:5001:1000);2)多点沿线或平面区域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3)窗户日照分析图(1:5001:1000);4)窗户日照分析表。11术语11.1 本规定所称建筑包括:现状建筑、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11.1.1 现状建筑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运用的建筑物。11.1.2 已批规划建筑是指已经审批的在建、未建及建成未投入运用的建筑物。11.1.3 申报建筑是指建设申请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的建设项目中的建筑物。11.1.4 在批规划建筑是指需与申报建筑同时分析日照影响的其他申报建筑。11.2 多点沿线分析:分析被遮挡建筑外轮廓线上按肯定间隔排列的全部点的日照时间。11.3 平面区域分析:分析被遮挡区域内按肯定间隔排列的全部点的日照时间。11.4 窗户分析:分析被遮挡建筑需做日照分析的窗户的日照时间。11.5 建筑高度: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女儿墙顶部的高度。11.6 以上术语说明仅适用于本规定。12其他其他未尽事宜应根据有关规范、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