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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管理分册7.1 基本规定7.1.1 一般规定(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2)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其外观、规格、型号进行验收,应满足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质量证明文件、资料应齐全;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材料和产品,应按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0299各章的规定进行复检;有防腐、防潮、防虫和防霉变要求的材料,应进行复检; 各系统的设备及软件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并应
2、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进口产品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应取样试验的材料,应按批次等要进行取样检测。(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施工过程中,应进行施工试验和检验;各专业、系统之间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接口协调; 不应损坏原有绝热、保温、隔声、防水、防潮、防腐、绝缘构造,不应损伤、破坏受力的钢筋及构件;各类质量检测报告、检查验收记录和其他工程技术管理
3、资料,应及时填写,并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归档、整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档案整理标准CJ/T180的规定。(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0299的规定。(5)工程质量验收中使用的检验设备、仪器等的检定和精度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不应超期使用。(6)工程测量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T50308.地铁道工程施工标准GB/T51310以及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101有关CPIn的规定。(7)工程监控量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
4、911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标准GB“51310的规定。(8)人防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的规定。(9)对关键工序和转序施工等环节必须落实现场卡控和领导带班作业制度,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质检人员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确保施工质量过程受控;施工现场应必须有具备经验的管理人员在场监督,当发现现场操作人员不按施工工序和方案施工时应及时阻止。(10)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促进其规范管理。(11)监理单位应对工程中将要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质量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12)监理单位
5、应对施工过程的工序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7.1.2 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划分(1)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项目工程、单位及子单位工程、分部及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车站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符合下列规定:1)每座独立的车站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2)分属于不同线路的换乘站的车站工程、同一车站采用不同工法施工的区段、不同期实施施工的车站工程、车站每个出入口或风道等附属结构工程划分为子单位工程。区间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符合下列规定:1)每段独立的区间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2)同一区间采用不同工法施工的区段、区间附属工程、同一区间不同期实施施工的区段、同一区间划分为不同施工标段的区段
6、划分为子单位工程。车辆基地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符合下列规定:1)每座车辆段、停车场或车辆基地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2)车辆段、停车场或车辆基地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单体工程、工艺设备安装、道路及环境、管线等附属工程分别划分为子单位工程。轨道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符合下列规定:1)轨道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2)分期施工的、分标段施工的、场段范围内的轨道工程分别划分为子单位工程。通信、信号、供电等独立的线性工程各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的划分符合下列规定:1)分期施工的、分标段施工的、场段范围内的通信、信号、供电工程分别划分为子单位工程;2)专用通信系统、公安通信系统、民用通信系统各划分为一个
7、子单位工程;3)每座主变电站(所)工程划分为子单位工程。具有独立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综合监控、站台屏蔽门、自动售检票等系统按整个项目工程各为一个单位工程;分期施工的、分标段施工的上述工程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2)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划分的工程质量验收单元进行审查,使其符合规范要求并符合工程实际。(3)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4)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0299附录A的规定。7.1.3 工程质量验收(1)检验批验收应包括对工程实体和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8、的实物检验和资料检查。(2)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经抽样检验并全部合格,并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3)分项工程、分部及子分部工程、单位及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4)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项目所含的单位及子单位工程均完成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完成;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缓验项目经相关部门同意;设备系统经联合调试符合运营整体功能要求,已通过对试运营有影响的专项验收。(5)竣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完成,已完成全部专项验收;已完成至少3个月的空载试运行,
9、空载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已整改完成,并有试运行总结报告。(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0299相关附录填写。(7)空载试运行应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成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后进行,载客试运营应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进行。7.1.4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及子分部工程、单位及子单位工程、项工程和竣工验收的顺序进行验收。(2)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3)承担见证取样检验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规定的资质。7.
10、2 地下水控制7.2.1 一般规定(1)采用明挖法、盖挖法、矿山法、盾构法等施工方法的降水和止水工程,其质量过程控制应符合本节规定。(2)地下水位稳定在基底50Omm以下,对基底以下承压水应降至不产生坑底突涌的水位以下。降水和止水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0299的规定。(3)降水工程的降水井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井的深度、井径、管井沉砂厚度以及降水井的平面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井的出水量应符合降水工程的抽水系统或地下水位降低要求。(4)地下水降水应满足在基坑中心、基坑边缘、基坑坑底等任意处实际降水深度均应大于降水设计深度,实际降水水位应在整个降水期间保持稳定。
11、(5)地下水控制实施过程中,应对地下水及工程环境进行监测。(6)降水应在基础及已施工部位的自重大于浮力、底板混凝土具有一定强度后方能停止;降水结束后坑内井管应用混凝土填实,并满足防渗设计要求。(7)地下水控制工程的质量验收还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lll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规定。(8)监理单位应检查基坑周边截水沟、集水井、泄水孔等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及专项方案要求;并检查验收降水井点安装后渗水性能、抽水试验等,同时检查降水过程中周边建(构)筑物的监控量测工作执行情况。7.2.2 管井、井点、渗井(1)降水井宜在基坑外缘环圈式布置;当基坑面积较大,且局部有深
12、挖点时,也可在基坑内布置。管井在基坑内布置时,应避开支护结构、工程桩、立柱。(2)井孔、孔位深度、垂直度、轴线及轻型井点真空度应符合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0299及设计要求,并留存施工检查记录。(3)滤料含泥量不应大于3%,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4)以深度控制的井孔,深度允许偏差应为-20Omm+1000mmo(5)井孔直径允许偏差为20mm(6)钢管管井滤水管,孔隙率不小于20%,无砂水泥管管井滤水管孔隙率不小于15%o(7)管井、轻型井点的实际填料量,不小于实际计算量的95%。(8)监理单位应检查降水井深度、真空度、排水管线的管径料的粒径级配、含泥量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7.
13、2.3 集水明排(1)排水沟、集水井的平面位置、高程、宽度、深度应符合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0299及设计要求。(2)排水盲沟填料、集水井滤料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实际填料量不应小于计算量的95o(3)监理单位应检查排水沟、集水井的位置、几何尺寸等。7.2.4 排水管线(1)排水管线的管径应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满足排水量要求;排水管线的接头不应漏水。(2)除单井直排外,排水管铺设坡度不应小3%。7.2.5 降水维护(1)抽排水含砂量3个月取样送检1次,其粗砂、中砂和细砂含量应符合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0299要求。(2)降水前应统测一次自然水位;在水位未达到设计文件规
14、定的降水深度以前,应每天观测1次水位、水量;当水位已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降水深度且稳定时,每5d观测1次。(3)对所有井点、排水管、配电设施应有明显的安全保护标识。726隔水帷幕(1)连续墙隔水帷幕、冻结法隔水帷幕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0299相关规定。(2)隔水帷幕桩28d试件抗压强度、搭接宽度、桩位、桩长、桩径、垂直度、隔水帷幕插入深度等不应小于设计要求。(3)注浆隔水注浆体强度、隔水体厚度和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4)基坑开挖前应分别在帷幕墙内外紧邻位置设置疏干井和水位观测井,基坑内疏干井抽水时,基坑外侧观测井水位不应下降。(5)基坑开挖时坑壁不宜有明流水,渗
15、漏水对帷幕外地下水位的影响不应超出设计文件规定的变幅,不应有地层颗粒被水带出。(6)基坑开挖时应每层、每侧检查帷幕桩桩径、搭接宽度。7.3明挖法7.3.1 一般规定采用明挖法修建的隧道、车站主体和附属结构、工作井等工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本节规定。7.3.2 预制桩、灌注桩、旋喷桩和咬合桩(1)各类围护结构桩基础在施工前,应获取有关参数,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2)围护结构的放样、定位应准确。监理单位应对首桩、转角桩等重要桩位进行复测。(3)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和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钢筋笼的制作和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主筋间距、长度、钢筋笼的直径、箍筋间距偏差应符合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0299相关规定。(4)围护结构灌注桩顺轴线方向的桩位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垂直轴线方向的允许偏差应为Omm+50mn灌注桩成孔深度允许偏差应为Omm+300mm0(5)咬合桩的桩身垂直度偏差应小于3%o0灌注桩桩身垂直度允许偏差应小于或等于1%。旋喷桩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0299相关规定。(6)桩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