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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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管辖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

2、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项目按照决策、审批、发包、建设、验收等基本程序进行管理。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四条县发改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设计划,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形成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建议方案,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编制完成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报县委研究决策后,按程序提请县人代会批准执行。项目通过决策程序后,县本级财政应同步安排项目前期费用。各项目单位原则上在每年11月中旬前将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报县发改局。第五条未纳入年度计划的拟实施项目,

3、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附资金筹措方案),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意见,经县发改局初审后按照以下权限决策审批:(一)投资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后报县长批准。(二)投资在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由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三)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必要时报县委审定。(四)不属于县级审批权限范围的项目,经县级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审批。(五)需要向中、省、市等上级部门争取的竞争性项目,经县长同意,项目单位可商县发改局先行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向上级相关部

4、门申报,待后按程序进行报备。(六)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抢险救灾措施的项目,按照紫阳县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六条项目通过决策程序后,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提出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县发改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单位依据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批复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项目选址,县自然资源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单位依法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在取得立项(项目建议书)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关工程咨询经验、资质和能力的机构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5、特别情况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报告编制时间,但完成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八条县发改局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依规委托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咨询评估,项目单位应督促编制机构10个工作日内依据评审意见修订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发改局对修改完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0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属性,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

6、价、安全影响评价、地灾评审、节能审查、占用林地审批等国家规定的前期工作。第九条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方式和投资估算等内容,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必须开展工程详勘详测。初步设计(含概算)评审工作严格按照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评审办法(紫政办发(2019)98号)执行。项目前期工作评审分为专家技术评审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两种方式开展,组织专家技术评审的项目在资料完备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查(特别情况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第十

7、条项目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主要由工程建设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拆迁安置费、土地使用费等)和预备费用三部分构成。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及以上,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批。第十一条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重大安全、环境影响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可简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特殊要求的除外),只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立

8、项)、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技术方案简单或总投资额小(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县发改局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可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并编制概算。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构建筑物仅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第十二条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重大交通、水利、地灾治理项目除外)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送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需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

9、预算。第十三条涉关项目审批的职能部门要切实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具备线上审批条件的项目,应当实行线上审批。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线上审批平台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第四章项目发包第十四条项目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标准的,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标准以下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发包(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发包,由项目单位提出发包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备案。项目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五条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招标方案,经县发改局初审、行业主管副县长提出意见、常务副县长审定

10、后,由县发改局核准批复。单项合同估算价100o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按照下列原则编制项目招标方案:(一)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二)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招标人不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三)对投标人业绩要求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的80%。(四)以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为导向,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资质条件。第十七条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文本。施工、监理项目招标(资

11、格预审)公告中应明确规定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拟派任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需在本公司注册登记12个月以上,且未在其他项目任职;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附拟派任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无在岗项目承诺书”,承诺书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并加盖本人执业印章。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应明确规定中标企业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款项往来必须以其银行基本账户结算。第十八条项目的招标控制价(采购预算价)应当经县招投标服务中心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行业主管副县长提出意见,常务副县长审批;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

12、的项目,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预算价由项目单位按照“经济合理”原则自行核定。第十九条招标数额以下的项目,除符合自行采购情形外,一般应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第二十条招标数额以上、符合下列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之一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县发改局初审,县政府行业主管副县长提出意见,常务副县长审核,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可以直接发包。(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且需要使用农民Xo(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

1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七)通过公开发布公告征集,连续两次报名少于3家。第二十一条招标数额以下的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紧急情况需要紧急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招投标服务中心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初审,县政府行业主管副县长提出意见,常务副县长审核,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可以直接发包。第二十二条符合直接发包情形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项目单位应成

14、立5人以上的项目发包工作专班,在县政府批准的最高限价内与承包人就项目实施方案、质量、工期、合同价款等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协商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直接发包的项目,不得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项目单位应对承包人编报的项目结算书进行严格审核,项目结算审核结果应报县审计局备案。直接发包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项目资料归档。第五章项目合同第二十三条施工项目在中标通知书核发前,由分管项目单位的县级领导(单体投资额度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县政府或县委主要领导)对预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就项目质量、进度、关键岗位、分包、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等方面进行履约提醒谈话。200万

15、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经理出具履约承诺书,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法定代表人出具履约承诺书,履约承诺书应作为项目合同的重要附件,其核心内容应写入项目合同相应条款。预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无故不参加履约提醒谈话且不出具书面履约承诺的,视同放弃中标资格,项目单位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组织招标采购。第二十四条项目合同应当使用国家部委制订的示范文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约定下列内容:(一)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各项规定,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八项制度。(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出现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擅自离岗情形的,

16、出现第一次,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按项目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一课以违约金;出现第二次,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按项目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五课以违约金;出现第三次,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按项目中标金额的千分之十课以违约金;出现第四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继续施工(监理),同时将其违约行为上报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行为上传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有关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三)合同履行期间除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称职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单位变更、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罹患重大疾病三类情形外,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更换。承包人因前述三类情形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12个月内不得以被更换项目经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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