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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保护接地的范围)1电力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接地或接零:a.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及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底座和外壳;b.电力设备传动装置;c.互感器的二次绕组;d.配电屏与控制屏的框架;e.房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和钢筋混凝土架构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门;f.交、直流电力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和电缆的外皮,穿线的钢管等;g.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h.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无避雷线小接地短路电流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i.安装在配电线路杆塔上的开关设备、电容器等电力设备;j.控制电缆的外皮。2电力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
2、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不接地或接零:a.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的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380伏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440伏及以下的电力设备外壳,但当维护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力设备外壳和接地物件时除外;b.在干燥场所,交流额定电压127伏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10伏及以下的电力设备外壳;c.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和配电装置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等的外壳,以及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起危险电压的绝缘子金属底座等;d.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架构上的设备,如套管等(应保证电气接触良好);e.额定电压220伏及以下的蓄电池室内的支架;f.与已接地的机床机座之间有可靠电气接触的电动机和电器的外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