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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公司驻外地施工现场人员薪酬福利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跨区域发展的战略要求,明确异地派遣员工薪酬待遇的确定原则,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保障本单位业务的顺利运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派遣,是指因工作需要,兼顾员工发展空间需求,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市场工程部调遣正式员工,派往工作地与家庭(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省、市(直辖市、自治区),且连续工作时间3个月以上(含3个月)。第三条员工异地派遣前,市场工程部应向员工说明将提供的薪酬、福利水平或标准。二、薪酬福利待遇第四条异地派遣员工月工资标准,根据员工应承担的岗位工作职责,考虑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地域、项目规模、工作难
2、度、劳动力市场的价格水平等差异因素,由市场工程部与合作方协商确定。第六条异地派遣员工的薪酬结构统一为原工作所在地月应发工资额+(异地派遣月工资标准一原工作所在地月应发工资额)。第七条员工异地派遣后,在原工作所在地执行的月工资、福利等待遇及发放方式保持不变。第八条异地派遣员工的月工资、劳动保护、办公用品等费用全部由合作方承担,其中月工资必须由合作方按月汇入该员工在市场工程部指定的银行卡帐号,由市场工程部及时核算发放。第九条员工在异地派遣期间,食宿由合作方统一安排。第十条员工异地派遣时间达到36个月(含6个月)可以享受1次休假;超过6个月的,每年可以享受2次休假。每次休假时间及交通工具由异地派遣员
3、工与合作方商定,并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前报市场工程部批准。交通费用由合作方负责报销。三、异地派遣员工的管理第十一条员工外派期间,接受市场工程部和驻外项目部的双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晋级、加薪、嘉奖的机会。第十二条因气候环境等原因出现工程停工现象,从而导致异地派遣员工歇岗,其歇岗期间的工资由合作方支付,发放标准由市场工程部与合作方协商确定。异地派遣员工因工程停工而返回公司的,遇到合作方不能及时支付歇岗工资情况时,按原工作所在地月应发工资额的60%发放工资,待工程恢复施工后,与合作方进行歇岗工资结算。第十三条异地派遣员工停止外派回到公司后,其外派薪酬福利政策也随之取消,在没有接到新的外派任务期间,执行公司歇岗工资待遇。第十四条异地派遣员工应严格遵守派驻当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正确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员工发生任何违规、违法、违纪行为,按派驻当地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之日起正式实施。此前已派遣到异地工作的员工,其工资待遇由市场工程部负责向合作方落实。第十六条本办法在情况发生变化时,由市场工程部提出修改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