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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求意见稿)川省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非交通标志标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非交通标志标牌管理,保持良好通行环境,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非交通标志标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非交通标志标牌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有序发展。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管辖区域内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非交通标志标牌的规划编制、经营和管理。非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者负责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非交通标志标牌的设置和日常维护。高速公

2、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非交通标志标牌的规划审批、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和监督。第二章规划要求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统一布局、总量控制、整体协调的原则,编制管辖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非交通标志标牌规划。第六条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非交通标志标牌规划应当包括高速公路基本情况、设置原则、非交通标志标牌点位布置总平面图及明细表等内容,明确非交通标志标牌设置的点位、间距、规格、数量等。第七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互通式立交区以外的高速公路用地。(二)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三)高速公路独立渡槽(或类似构造物)、桥梁桥墩高度大于10米的车行或人

3、行天桥、有特殊景观造型的车行或人行天桥。(四)高速公路交通标志、可变情报板、防撞护栏、隔离墩、防眩设施、隔离栅和照明设施等附属设施上。(五)可能遮挡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监控设施的区域。(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的其他区域。下列区域可以设置高速公路非交通标志标牌:(-)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和匝道收费站区。(二)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区。(三)高速公路服务区。(四)除禁止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以外的高速公路车行或人行天桥(含立交桥)。第八条准予在高速公路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的,其设置数量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采用大型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的,主线收费站区单侧不超过2个;匝道收

4、费站区(含收费站所在互通区)不超过4个;服务区单侧不超过3个;(二)采用单面墙式广告牌形式的,单侧不超过4个;(三)互通式立交区每个象限内不超过2个。第九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高速公路经营者编制的非交通标志标牌规划进行审批,对于不符合规划编制原则及相关要求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者进行修改。第十条在规划编制前经审批设置的非交通标志标牌不符合现有规划要求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告知非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者将其调整到规划范围内。第三章设置规范第十一条非交通标志标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符合经审批的非交通标志标牌规划。(二)依法取得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三)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5、三)非交通标志标牌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四)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能满足保障公路安全、行车安全、施工安全的要求,应急方案满足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需要。(五)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不得影响交通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不得妨害行车安全视距。(六)符合国家、有关部委和省级发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要求。第十二条非交通标志标牌的版面形式、尺寸、支撑方式应与高速公路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三条非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者不得擅自改变非交通标志标牌式样、结构、尺寸、高度和设置地点等。在已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的前后、上下方向,不得再设置其他非交通标志标牌。第十四条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

6、务区设置单面墙式非交通标志标牌,非交通标志标牌的高度不得高于收费站棚、服务区建筑物的高度,非交通标志标牌版面下边缘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小于1米不大于2米。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设置单柱式非交通标志标牌,非交通标志标牌边缘垂直投影距离高速公路路侧护栏分别不小于5米和3米。在收费站房顶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应当根据收费站房顶面积大小、房屋结构等合理确定版面尺寸,应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相协调,且不得外露标志标牌自身结构。在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区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一般不采用落地式支撑形式,非交通标志标牌点位选择及高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要求,若非交通标志标牌的版面垂直投影位于高速公路路面范围内,其

7、版面下缘距离该象限周围任何一处路面的净空高度不得低于6米。在高速公路上跨车行或人行天桥(含立交桥)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应使用独立的支撑结构,保证结构安全,防止人为破坏产生安全隐患,可以根据桥梁侧面面积大小合理确定非交通标志标牌的版面尺寸(长X宽),但其版面上边缘不宜高于桥梁栏杆护手,下边缘不得低于该桥的梁体底面标高。第十五条非交通标志标牌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非交通标志标牌的版面衬底色应与交通标志有明显区别,禁止大面积使用绿色、黄色、棕色等易与交通标志标牌混淆的颜色。(二)非交通标志标牌的版面禁止使用反光材料制作,画面部分应选用坚固耐久、不易褪色的材料,张挂牢固,版面平顺

8、。(三)非交通标志标牌禁止采用灯箱式,禁止使用投光灯(射灯)照明,禁止采用LED等自发光材料制作,收费站区和服务区的非交通标志标牌除外。第十六条非交通标志标牌的版面内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发布,严禁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相关内容。第十七条鼓励非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者提高非交通标志标牌的科学技术含量,提升高速公路景观形象。第四章施工及维护第十八条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前,非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者应按照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相关审批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第十九条施工期间,非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者负责施工安全管理,不得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不得任意砍伐、修剪行道树或破

9、坏绿化带。施工完成后,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组织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资料提交管辖地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队。第二十条非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者应当保证所设置的非交通标志标牌安全、美观,并对其负有检查、保养、更新、维护的责任。第二十一条非交通标志标牌设施发生损坏、倾覆等妨碍高速公路通行或者影响安全情形的,非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者或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清除。第二十二条在强降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或地震来临前,非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者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非交通标志标牌安全、稳固;灾害性天气或地震过后应当及时检查非交通标志标牌的安全状况。第二十三条非交通标志标牌设施版面空置时,非交通

10、标志标牌设置者应当及时发布公益广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对管辖区域内高速公路非交通标志标牌设施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台帐和档案,并将编号、设置者名称标识于非交通标志标牌设施统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五条在依法设置的高速公路非交通标志标牌设施上发布广告以及安装或更换版面,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报告管辖地高速公路交通执法大队。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非交通标志标牌设置施工和存续期间的管理工作,督促非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者定期进行检查、清洁、维护、检测等工作,发现未按规范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破损或有碍高速公路形象的非交通标志标牌,应当通知其及时整改。非交通标志

11、标牌设置者不按要求整改或者情况紧急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代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非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者承担。非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者应当定期将非交通标志标牌的安全检查情况书面报告高速公路经营者。第二十七条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负责对高速公路经营者开展的非交通标志标牌日常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考核。第二十八条非交通标志标牌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修复非交通标志标牌的,非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者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进行修复。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第二十九条因相关政策法规调整、地方人民政府规划调整或高速公路改扩建、新增交通标志等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或拆除非交通

12、标志标牌的,非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者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迁移或拆除。第三十条未经批准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或非交通标志标牌版面内容未按相关规定发布的,由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或广告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别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依法查处。第三十一条因非交通标志标牌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非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高速公路非交通标志标牌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牌以外的厂(店)名牌、宣传牌、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其他标志标牌设施。(二)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两侧边沟以外依法征用的区域。(三)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是指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收费站相关区域。(四)高速公路服务区是指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单侧驶入服务区的减速车道起点至驶离服务区的加速车道终点之间的区域。(五)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区是指互通式立交加速车道的起点至减速车道的终点的区域。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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