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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3、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4、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5、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6、保护与教育相结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