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p** 文档编号:386252 上传时间:2023-08-06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36.9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乐山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乐山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乐山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乐山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乐山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乐山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5页
乐山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5页
乐山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5页
乐山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5页
乐山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5页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乐山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乐山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1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乐山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下称“检测机构”或“机构”)诚信经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对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在乐山市行政

2、区域内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第三条乐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全市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全市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第四条“乐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记录和发布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评价分数和评价等级。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主动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

3、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加强信用监管的要求,给予建筑企业平等待遇,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七条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用于评价检测机构在我市从事检测活动过程中的行为表现,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不良行为信息分为综合管理类、检测行为类和其他类。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八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审核”的原则,采集方式包括机构诚信申报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机构诚信申报信息由属

4、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采用。第九条基本信息由机构诚信申报。当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机构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良好行为信息由机构诚信申报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机构应及时、诚信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因申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良好行为信息失效或评价期限缩短的,由机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不良行为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并告知相关责任主体。第十条检测机构和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应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和阻挠。第四章评价及应用第十一条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第十二条信用信息得分二基本信息分(80分)+良好行为信息分(最高20

5、分)-不良行为信息分。第十三条信用信息加减分记录有效期一般为12个月,从信息记录或事项发生日期起12个月后同期取消该信息记录(2月29日延期至3月1日取消,具体有效期见附表)。第十四条系统根据机构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对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信用等级划分具体办法如下:A+级:信用分为90以上的机构;A级:信用分为8090分(不含90分)的机构;B级:信用分为7080分(不含80分)的机构;C级:信用分为6070分(不含70分)的机构;D级:信用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机构。第十五条系统新注册机构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系统公开后信用信息评价获得基础分80分。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6、委托检测时,应将候选人的信用评价作为确定委托关系的重要依据,并在相关采购文件中明确。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将信用评价作为委托检测重要参考因素。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等级对检测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对A+级机构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可适当减少监管检查频次。对A级和B级机构实施常规监管。对C级及以下机构实行重点监管,取消评优评先和政策扶持资格,加大监管检查频次。对评价为D级机构,对其市场准入条件进行重新监督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机构在乐山市范围内新承揽业务进行限制。第五章公开和信息修正第十八条检测机构信用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信用信息评价

7、建立信用信息修正机制,保证信息客观、准确。修正机制是指对发布的错误失当信息因当事人申诉、信访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确认后进行的修正,或根据已公布不良行为信息单位的整改情况,对公布期限进行调整。第二十条对信用信息的修正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修正。第二十一条通过申诉、信访方式申请修正的,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第六章责任处理第二十二条评价实施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记载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

8、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乐山市建筑业协会长期保存。第二十四条机构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进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进行激活操作的检测机构,暂时冻结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激活后方可恢复正常。第二十五条乐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做好系统的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从2023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附件:乐山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信用信息评价评分标准

9、附件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序号信用分项信用标准信用分值评分有效期信息采集方式操作细则一基准分值检测机构基本情况:L机构登记注册信息;2 .机构资质认证信息;3 .机构环境、设备;4 .机构注册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5 .省外机构入川备案手续。80分机构存续期内诚信申报检测机构诚信申报相关信息并注册成功后即得基准分值。二良好行为信息社会贡献:机构当年参与抗灾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1 .机构参加乐山市各级党委、政府、军队组织的抢险、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事业,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认定的(表彰除外),每次加1分。2 .机构选派专家参与乐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房屋质

10、量安全排查、风险评估等无任务完成之日起12个月诚信申报1 .检测机构将认定文件或派遣名单应在认可之日起1年内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2 .母公司或上级单位获得的认定不能作为机构的加分项。序号用项信分信用标准信用分值评分有效期信息采集方更操作细则偿性评估、鉴定、检查等任务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认定(表彰除外),每次活动加0.5分。3.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5分。表彰奖励:机构从事经营或公益活动获得的表彰和奖励1 .机构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包括:党中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府)每次加3分。2 .机构获得市级表彰的(包括: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乐山市委、

11、乐山市政府)每次加2分。3 .机构获得县级表彰的(包括乐山市住建和城乡建设局、乐山市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每次加L5分。4 .对相同事项的表彰以最高等级表彰计算。5 .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5分。任务完成之日起12个月诚信申报1 .检测机构将表彰文件在印发之日起1年内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2 .母公司或上级单位获得的表彰不能作为机构的加分项。序号用项信分信用标准信用分值评分有效期信息采集方更操作细则检测机构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加1分;认可有效期内诚信申报1 .检测机构获得国家实验室CNAS认可,应在认可之日起1年内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2 .CNA

12、S认可有效期内,检测机构每年须定期申报一次。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检测机构参加建设工程检测标准编制或参加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检测相关资料。主编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每项加2分;参编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每项加1分;主编地方标准规范,每项加1分。参编地方标准规范,每项加0.5分;编制检测相关的团体标准,每项加0.5分;编制检测相关资料,每项加0.5分。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2分。标准资料发布之日起12个月诚信申报1 .主编或参编的检测机构在标准发布之日起1年内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2 .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主编或参编的标准规范不能作为机构的加分项。乐山市注册检测机构取

13、得检测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取得检测相关专利证书,每项加1分;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2分。获得证书之日起12个月诚信申报I.取得检测相关发明专利证书发表之日起I年内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2.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取得的专利证书不能作为机构的加分项。行业资质证书中检测类别。每一项加0.2分,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1分。资质有效期内诚信申报1 .检测机构获得资质增项后自主上报资质证书中的检测类别项。2 .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机构每年须定期申序号用项信分信用标准信用分值评分有效期信息采集方更操作细则报一次。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未在完成基本信息变更后的30个自然日内

14、及时申报。发生一次扣1分。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扣分。信息采集录入或企业诚信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弄虚作假。发生一次扣2分。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扣分。检测人员与监管系统中录入信息不相符;未经培训上岗。发生一次扣1分人/次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1 .检测人员未录入监管系统或检测人员虽已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但录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2 .检测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

15、监督机构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扣分。仪器设备未按时检定或校准且用于检测活动;主要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与报告不一致。发生一次扣1分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1 .检测仪器未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2 .检测仪器超出检定或校准有效期,仍用于检测工作;3 .主要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与报告不一致。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扣分。序号用项信分信用标准信用分值评分有效期信息采集方更操作细则检测环境不符合规定要求发生一次扣1分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实验室检测环境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通过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扣分。-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未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或离群;能力验证,或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人力资源 > 质量管理

copyright@ 2008-2023 1wenmi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1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