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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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活动,提高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确保核查工作客观公正、规范高效,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四川省碳市场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核查机构指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开展核查的机构及其人员、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开展核查的机构及其人员、活动的监督管

2、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核查机构及其人员、活动的评估等监督管理,包括对核查机构的管理制度、业务开展、能力建设等进行指导和检查。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承担本辖区内核查任务的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和评价。第二章核查机构和人员第五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核查机构。第六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将确定的核查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开。第七条核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在本省核查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办公条件;(三)独立开展核查活动的核查人员队伍;(四)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稳定的财务支持;(五)良好的从业信誉;

3、(六)其他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应具备的条件。第八条核查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为核查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的核查机构;(二)开展核查工作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三)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第九条核查机构应建立有效的机制,公正规范地开展碳排放核查,防控数据质量风险,保障数据安全,并对出具的核查报告及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核查机构应加强对核查人员的管理,强化行业道德、行为准则、知识储备、业务提升的培训管理,确保核查人员行为规范及业务能力符合核查工作要求。第三章核查实施第十一条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

4、、诚实守信、专业严谨原则开展核查,保证核查过程规范有效、核查任务按时完成、核查报告真实准确。第十二条核查机构不得开展以下活动:(一)向被核查的企业提供碳排放配额计算、咨询或管理服务;(二)接受任何对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或产品;(三)参与碳资产管理、碳交易的活动,或与从事碳咨询和交易的单位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四)与被核查的企业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五)为被核查的企业提供有关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监测、测量、报告和校准的咨询服务;(六)与被核查的企业共享管理人员,或者在3年之内曾在彼此机构内相互受聘过管理人员;(七)使用具有利益冲突的核查人员

5、;(八)宣称或暗示如果使用指定的咨询或培训服务,对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的核查将更为简单、容易等;(九)其他影响核查工作客观性、公正性的活动。第十三条开展现场核查时,应至少有两名核查人员在场,且至少其中1名成员具备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所在行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第十四条核查机构对核查过程中发现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弄虚作假等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第十五条核查机构对其提交的核查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六条核查机构及其核查人员对其从核查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七条核查机构应完整归档保存核查过程的所有记录、支撑材料、内部技术评审记录等至

6、少10年。第四章监管评估第十八条核查机构应根据核查技术规范及相关工作要求,对核查工作情况和质量开展自评估,并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等方式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第十九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核查机构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核查机构进行评估。第二十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核查机构的下列情况进行评估:(一)核查工作及时性;(二)核查工作合规性;(三)核查工作质量;(四)其他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核查机构评估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评估结果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优秀。评估得分不低于90分。(二)良好。评估得分低于90分、不低于80分。(三)合格。评估得分低于80分、不低于60分。(四)不合格。评估得分低

7、于60分。第二十二条核查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评估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一)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任一规定情形的;(二)出具虚假、不实的核查报告,伪造、编造相关数据及材料的;(三)存在关键参数选取错误等重大失误,导致核查报告质量低劣的;(四)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发布所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或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五)利用核查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对核查任务进行分包、转包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三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评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书面告知核查机构。核查机构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诉。第二十四

8、条省级生态环境厅部门应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或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核查机构评估结果。第二十五条对评估为不合格的核查机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审慎委托其承担后续年度核查工作。第五章相关责任第二十六条核查机构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解除委托关系,将相关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涉嫌构成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相关线索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第二十七条核查机构及其人员,违反相关法律和规定,造成社会、企业、个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核查机构及其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向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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