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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人安全监理责任风险的原因安全监理责任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我国现阶段,监理人安全监理责任风险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建设施工现状的严峻性吃政绩工程一些政府建设领导人,为了政绩在招投标中缩短正常工期,在施工中压缩合同工期,一味讲求进度,低价招标实际上取消或压缩安全措施费用。团低价招标、低价中标。施工单位为了获得项目,采取低价投标,中标后为了获得利润,便缩减各种费用支出,安全生产措施费形同虚设,该设置的安全防护不设置,该实施的安全措施取消。瞠戴帽投标,违法分包。大量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为取得项目,挂靠有较高资质的施工单位,而自身安全管理能力不足,而受挂单位不严格管理。另外一个项目被多次分
2、包肢解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队伍施工的情况也极普遍。团个别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安全监督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安全生产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由于建设施工现状的严峻性是监理人安全监理责任风险的严重的外部原因。二,监理人能力与责任,责任与权利的不对称性A能力与责任。无论建筑法、监理规范及设立监理制度的初衷,及国际非的克条款,监理人的任务仅是咨询,仅是三大目标(投资、质量、进度),都是对工程实体的确认和控制,均未要求监理人具有安全监理能力。根据立法法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部门规章要服从相关法律,建筑法未要求监理人具有的能力,条例却要求,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监理人的来源无非是个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而安全监理应该是一门专门的管理科学,若要监理人承担安全监理,实无此能力(包括总监)。若要监理人承担安全监理,首先应在企业人员资质中规定,增加专门的安全工程师,但在监理的项目中增加安全工程师,需增加相应的费用,谁来买单?建设单位从心底是不愿意买单的,因为建设单位只愿意承担购买合格的建筑商品的费用,至于建筑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如何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那是生产者的事。何况在现阶段无序竞争的状态下,监理费率在80年代最低收费标准都大打折扣的情况下,业主增加安全监理费也是虚假的,监理人又有何能力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因而责任而风险就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