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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现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下列各发起方在签署:甲方:乙方:丙方:(注:发起人为个人的,应写明姓名、年龄、籍贯、民族、住址、联系方式;发起人为法人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住所地、联系方式)第一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1.1 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1.2 公司住所为:。13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1.4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1.5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第二章注册资本2.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2、整,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甲方:,出资额为: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额为: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丙方:,出资额为: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第三章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3.1 发起人的权利3.1.1 申请设立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3.1.2 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3.1.3 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3.1.4 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本公司总经理由
3、执行董事提名,股东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3.1.5 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设监事一人。3.1.6 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3.1.7 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3.2 发起人的义务3.2.1 按照法律规定
4、和本协议的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公司所指定的银行账户。3.2.2 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3.2.3 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2.4 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4.1 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4.2 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
5、例进行分摊。43公司的筹备工作由全体发起人共同进行,在筹备期间各出资人应根据情况合理分工,以保证筹备工作的顺利进行。4.4 筹备期间筹备人员不计报酬。4.5 各发起人预先交付元作为开办费用,待公司正式成立后由公司返还。开办费用自本协议书签字后交付,由统一管理使用。4.6 筹备期间的筹备工作安排由统一调度,各发起人应积极予以配合。第五章发起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5.1 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5.2 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5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
6、、准确和有效的。第六章本协议的解除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6.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6.1.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暴乱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6.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6.2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起人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第八章协议的生效8.1 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发起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8.2 如无相反证明,本协议首部列明的日期即为本协议签署的日期。第九章其他9.1 本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9.2 未尽事宜,发起人各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地推进本公司的设立工作。(以下无正文)发起人(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