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窑龙泉窑-上垟窑址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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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窑龙泉窑-上洋窑址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保护工作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大窑龙泉窑一上洋窑址保护补偿的区域范围本次保护和扶持的范围,主要为竹口镇上坪村划入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区域(见附件1)。二、遗址保护补偿机制原则(一)公平合理,合法合情的原则(二)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四)依法保护、分级负责原则三、遗址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来源将大窑龙泉窑一上坪窑址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遗址保护补偿,今后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2、和遗址保护需要,可适当增加保护资金。四、遗址保护补偿办法对大窑龙泉窑一上堞窑址遗址保护区范围内涉及的上埒村开展文物保护相关工作给予遗址保护奖补。由文广旅体局会同竹口镇制定遗址保护补助考核细则,从遗址保护区内文物安全、项目监管、环境提升、宣传教育等方面对上堞村文物保护工作进行考核,专门单另“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经费”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不定额补助。五、遗址保护补偿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一)资金的拨付遗址保护补偿资金根据县文广旅体局、竹口镇对各行政村的考核结果按规定拨付。(二)资金的使用监督1.遗址保护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2.财政、审计、文旅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本意见自2023年5月1日施行,试行2年。附件1庆元县上坤窑址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划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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