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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软件工程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科教学质量,提高学术水平,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长春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长理工教字(2016)24号)、长春理工大学部分少数民族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长理工教字(2014)8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章授予原则第二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业,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
2、绩表明己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第三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辅修学士学位:1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治条件,经说服教育至毕业前仍无明显悔改表现者;2 .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含)以上行政处分且毕业前没有解除处分者;3 .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4 .未获得毕业证书者。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因第三条第3项不能取得学士学位者,平均学分绩点1.5(含)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授予辅修
3、学士学位:1.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辅修专业相关的科技、学科竞赛,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者;2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所发表的论文被SSCLSCLEl索引之一检索者;3.对国家社会有较大贡献,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认为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第三章授予程序第六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应届辅修本科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学院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在学院内公示7天,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本学院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情况汇报和说明,审核学士学位授予名单,表决并形成决议。第四章其他第八条本细则2021届毕业生开始实行,相关辅修学位授予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