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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病假休息、伤假休息、计划生育、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鉴定、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诊断证明的管理,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其内容应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休假证明书:2.1 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由主诊医师开具。2.2 慢性疾病病休1个月以内,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开具。2 .3休1-2个月的,由科主任开具。3 .病假时间的长短,原则上应按疾病诊断的性质而
2、定。3.1 一般疾病3-7天以内;3.2 严重、慢性疾病1个月以内;3.3 严重影响日常生活或生活不能自理疾病,如大手术、晚期癌症、严重脑外伤,中风等可酌情延长至1-2个月。3.4 特殊情况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须经分管院长签字。3.5 计划生育证明,由有关科室两位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名;申办麻醉药品专用疾病诊断证明,由主治医师开具证明。3.6 涉及职业病、精神病、肺结核等特殊病种的诊断、休假证明,应到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具。3.7 休学证明,由有关专业科室主任开具。4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在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后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4.1 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持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
3、执法机关的介绍信报请医务科、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外伤患者住院期间或出院时的伤情介绍,由科主任把关登记留档。4.2 因伤害、残疾情况,应持相关部门的介绍信,并附有患者本人的委托书或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由科主任、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医务科应将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患者本人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存档并登记。5 .开具诊断证明书的基本规定:5.1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5.2 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应符合临床医学技术规范,依据充分,需注明开具时间、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证明书内容(涉及的特殊情况)、开具证明的医师签字、盖章。5.3 医师不得开具非
4、本专业(科)疾病的诊断证明书。5.4 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5.5 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司法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5.6 司法部门办案时,医院应积极配合,按有关规定复印病历并加盖医院公章。如需借用特殊检查材料(如X光片等)司法部门应履行医院有关手续,执行卫健委病历复印制度的有关规定,并按期归还。5.7 因病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只证明患者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不具有证明其他的效力。6 .开具诊断证明书医师的资格要求。6.1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6 .2在XX卫生院注册并在临床(不含医技)岗位工作。7 .处罚:7.1 医师在开具诊断证明书时,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扣当事人所在科室当月医疗质量考核分数;造成不良影响的,报经卫生行政主管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