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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集中选购行为,提高选购资金运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中心单位政府集中选购管理实施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选购单位)实施集中选购适用本方法。总行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运用预算资金实施的集中选购应执行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集中选购是指选购单位运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选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集中选购范围由总行依据国务院定期发布的政府集中选购书目及限额标精确定。集中选购范
2、围以外的选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选购。第四条集中选购遵循公开、公允、公正、恳切信用和效益的原则。第五条集中选购应当严格依据批准的预算执行。第六条集中选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建立管理与操作职能相分别的内部限制机制。第七条集中选购应选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项目除外。第八条集中选购应优先选购节能环保产品。其次章组织管理第九条选购单位成立集中选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集中选购的决策者,探讨审定对业务活动和发展须要有较大影响的选购事项,审查选购支配的执行状况,对集中选购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管委会由主管会计财务的行长(主任等)负责,成员由办公、会计财务、法律事
3、务、集中选购中心、科技、后勤、内审、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会计财务部门。第十条总行会计财务司是人民银行集中选购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人民银行集中选购制度、方法;(二)拟订人民银行集中选购项目及限额标准;(三)汇总编制人民银行年度集中选购支配和集中选购信息统计报表;(四)审核总行选购项目、确定选购方式、下达选购任务;(五)组织协调总行各部门集中选购事项;(六)管理总行评审人员库;(七)组织集中选购业务培训;(八)向财政部申报有关集中选购审批事项;(九)受理选购投诉;(+)监督、管理、检查集中选购工作。第十条总行集中选购中心是集中选购的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依
4、据总行管委会办公室下达的选购任务,组织实施总行集中选购项目;(二)实施人民银行系统协议供货和定点选购工作;(三)组织实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总行直属事业单位托付的集中选购项目;(四)建立总行评审人员库和供应商信息库;(五)签订选购合同,帮助需求部门验收选购项目,整理、归集选购项目档案;(六)向总行管委会办公室定期报送集中选购的有关报表和相关资料。第十二条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计财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集中选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拟订本辖区集中选购实施细则;编制、上报集中选购支配和统计报表;处理报备、
5、审批事项:建立和管理评审人员库;依据本单位管委会授权,审核集中选购项目、确定选购方式、落实选购任务;监督、管理、检查本辖区集中选购工作。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配备专人组织集中选购的实施工作。集中选购事务由会计财务部门详细担当的,要建立岗位分别、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内部限制机制。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依据上级行的授权实施选购。第十三条总行实行预算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选购支配和选购业务需求,实施集中选购,整理归集选购档案,统计选购信息。第三章选购项目管理第十四条集中选购项目依据总行制定的集中选购书目及限额标精确定。集中选购项目包括总行集中选购项目,分支机构集中选购项目,
6、总行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集中选购项目。第十五条总行集中选购项目由总行集中选购中心实施选购。第十六条分支机构集中选购项目由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授权下级行实施选购,也可托付总行集中选购中心、地方政府选购中心实施选购。第十七条总行机关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政府集中选购书目以内的选购项目托付中心国家机关政府选购中心组织选购:政府集中选购书目以外的选购项目由本单位组织选购,也可托付总行集中选购中心实施选购。第十八条在京实行预算管理的总行直属事业单位集中选购项目,经总行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由总行集中选购中心组织选购。特殊状况,经总行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由本单位组织选购。京外实
7、行预算管理的总行直属事业单位集中选购项目由本单位依据集中选购程序组织选购。第十九条总行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建立集中选购项目评审人员库。评审人员可适当吸取当地院校、金融机构、科研机构等部门技术专家、单位内部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具备中级技术职称但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经本单位管委会同意,可纳入评审人员库。其次十条分支机构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自行购置公务用轿车的,应将选购状况报总行备案。其次十一条分支机构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因特殊状况,确需选购进口货物的,应在选购前报总行审批。其次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选购执行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选购管理的若干规定(银发2008325号文印发)。
8、第四章选购方式管理其次十三条集中选购接受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选购、询价等方式。公开招标,是指由选购单位组织或托付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选购方式。邀请招标,是指选购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含)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选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指选购单位干脆邀请三家(含)以上的供应商就选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选购方式。询价,是指对三家(含)以上的供应商供应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选购方式。单一来源选购,是指选购单位向供应商干脆购买的选购方式。其次十四条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选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其次十五条具有特殊性,
9、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选购的或者接受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选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选购项目,实行邀请招标。其次十六条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困难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详细要求的;接受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须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选购项目,实行竞争性谈判。其次十七条只能从唯供应商处选购的;发生了不行预见的紧急状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选购的;为保障原有选购项目一样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须要接着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选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选购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选购。其次十八条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足够且价格变更幅度小的选购项
10、目,实行询价选购。其次十九条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选购具有连续性并且较为常见的通用类产品,可接受协议供货、定点选购方式实施选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选购的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选购单位在协议有效期内,可自主选择协议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以及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供货商名单由管委会办公室发布。总行管委会依据各分支机构上报的年度选购支配,可将通用类产品的选购项目归集后交由总行集中选购中心统一批量选购。第五章选购程序管理第三十条集中选购程序包括编制支配、组织实施、档案归集、信息统计。第三十一条编制支配。选购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提出下一年度选购需求,报本级管委会办公室。财务预算下达后,管委会办公室编制本
11、年度选购支配,报本级管委会审核。选购支配逐级汇总、上报总行管委会办公室。支配外的选购事项或选购支配的调整,须刚好报本级管委会审批。第三十二条组织实施。(一)选购项目立项。选购单位的需求部门应履行选购项目立项程序,项目立项包括项目背景、选购对象、资金预算等内容。需求部门是指有集中选购需求的选购单位内部职能部门。(二)编制选购需求。选购单位的需求部门依据选购项目立项审批看法编制选购项目的选购需求,主要包括选购标的数量、规格、技术以及商务需求等。(三)实施选购。选购需求经选购单位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由集中选购中心、集中选购专人所在的部门或托付选购代理机构,依据确定的选购方式,依据政府选购有关规定和程
12、序,编制选购文件,组织选购活动。(四)签订合同。选购单位依据中标(成交)结果签订选购合同。选购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人员)或本单位指定的法律中介机构审核。合同签署由选购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五)选购验收。选购项目完成后,选购单位的需求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及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出具验收看法。验收过程中若与供应商不能就验收合格与否达成一样的,验收小组应邀请国家法定质量检测机构重新组织验收,出具验收看法。基本建设工程选购项目的验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资金结算。财务部门支付选购资金时,对选购合同、选购发票等相关凭证进行审查后,依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履约付款。
13、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选购单位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选购项目档案管理方法(银办发2008296号文印发)规定妥当保管选购档案,并经整理、归集后,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第三十四条信息统计。会计财务部门应做好集中选购信息的记录和整理工作,编制年度集中选购信息统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总行会计财务司。第六章内部限制与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选购单位应加强对集中选购的内部限制和监督检查,防范选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行为。第三十六条选购单位应建立集中选购工作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建立申请立项、审批、选购、验收和付款等环节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限制机制。第三十七条选购单位不得
14、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选购业务的全过程。组织选购的部门或个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第三十八条选购单位应将选购项目名称、选购时间、选购内容、选购方式以及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价格等信息(涉密信息除外)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公开张贴等方式公示,接受监督。第三十九条选购单位应加强对选购人员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廉洁自律的教化,提富选购人员的职业素养。第四十条选购单位应加强对集中选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会计财务部门对集中选购的选购范围、选购方式和选购程序等方面进行日常检查。负责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处理看法应当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内审部门对集中选购过程、制度执行状况、选购效率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15、状况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参加集中选购的相关人员遵遵遵守法律律律法规及纪律的状况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看法。发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一条选购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照实反映状况,供应有关资料。第四十二条监督检查中发觉选购活动严峻违反规定,可能给选购单位造成损害或导致选购无效的,监督检查部门应提请管委会责令停止选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中发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检查单位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应接受招标选购方式而未接受造成损失的;(二)将应集中选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实行其他手段规避集中选购的;(三)与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的;(四)托付不具备选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选购事务的;(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不照实反映状况,供应虚假资料的;(六)选购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泄密行为的;(七)其他违反选购法律法规及本方法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方法由总行负责说明。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