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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加工承揽合同承揽方:定作方:加工承揽合同承揽方:地址:微信: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定作方:地址:微信: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加工成品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1 .(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2 .(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
2、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3 .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4 .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5 .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
3、技术资料、图纸等。第五条价款或酬金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2 .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3 .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1.交(提)定作
4、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4 .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第十一条其他约定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
5、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2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3 .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4 .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
6、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一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5 .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一(10%30%)或酬金总额的%(20%60%)的违约金。6 .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7 .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
7、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8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9 .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10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
8、的损失。10 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20%60%的幅度)违约金。11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12 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
9、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13 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14 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15 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定作方迟延
10、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法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均提请恩施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依法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确认仲裁文书送达地址:承揽方:定作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其他联系方式:.其他联系方式:一进入仲裁程序后,仲裁委员会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合同各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任何一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
11、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果田可一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进入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第十六条合同生效、解除本合同自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T分;合同副本一式一份,交(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定作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承揽方:_(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一年一月日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