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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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宁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3闽宁狱假字第9号罪犯邹天生,曾用名邹优华,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1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天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3215.7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闽01刑终10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判决

2、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我监于2022年11月4日与罪犯邹天生的妻子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蕉矫调评字第273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罪犯邹天生具备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现于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邹天生于2020年1月1日,在福州市马尾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系自首。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863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无重大违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3215.70元,已履行完毕。为此,建议对罪犯邹天生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宁德监狱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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