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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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额使用区财政性资金立项投资额超过100O万元,或使用区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且立项投资额超过IOoO万元的建设项目,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2、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一)工程设计方案或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五)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的合同条款的修改。(六)因征地拆迁费用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因素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法律法规变化、建筑材料价格变化、不可抗力、误期赔偿、索赔、总承包协调配合服务费不属于工程变更范畴,由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合同无相关约定,或合同组成文件的条款相关约定不完善、有分歧的,由合同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计价规范协商,以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解决,不需

3、按工程变更报审批。第四条区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对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变更的审批管理工作;区基建办负责对建设(代建)单位提交区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审定的工程变更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本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区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土地开发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城市道路除外)、水务、交通(含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征地拆迁等项目工程变更的对口管理。项目工程变更的对口管理部门按照项目主体施工内容确定,当项目工程变更涉及多个专业工程时,由对口管理部门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区审计局建立健全工程变更审计监督机制,定期对一类变更的工程按10%比例进行检查审计。区发

4、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及其他专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职责。第五条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各建设(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遵循“控制投资、厉行节约、综合平衡”的原则,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资金使用。项目的投资管理、工程结算均应严格按照中标后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执行。第六条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项目工程变更。建设(代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先审批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抢险或特殊情况除外)。变更工程未经审批不得进行施工。不得以工程变更的名义或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将工程肢解,化整为零,规避监管。第

5、二章变更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建设(代建)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应从立项、设计等前期工作环节严格把关,对初步设计和工程施工图进行内部会审,细化和完善施工合同条款,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与优化,编制相应的初步设计概算,实行限额设计。第八条对于已批复概算的项目,如根据区政府批示或因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设计变更指令需要修改工程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使调整后的概算超过原概算的,需按程序办理设计文件审查、调整概算和投资计划等手续。如调整后的概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总投资10%以上的,应依据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或领导批示意见由建设(代建)单位重新办

6、理可行性研究审批。第九条工程变更的分类。(一)一类工程变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一类工程变更:1 .工程的总投资超过立项批复的工程总投资额或概算评审批复价的。2 .累计增减金额在合同价10%(含)以上且增减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3 .一次增减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二)二类工程变更。不符合一类工程变更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二类工程变更:1,累计增减金额在合同价10%(含)以上且增减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4 .累计增减金额在合同价5%(含)以上至10%以下且增减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5 .一次增减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三

7、)三类工程变更。不符合一、二类工程变更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三类工程变更:1 .累计增减金额在合同价5%(含)以上至10%以下且增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 .累计增减金额在合同价5%以下的。3 .一次增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十条发生工程变更,建设(代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对口管理部门提交如下资料:(一)一类工程变更审批表二类工程变更审批表三类工程变更审批(备案)表(附表1、2、3)o(二)工程变更汇总表(附表4)。(三)变更项目工程预算书(由施工或设计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初审,并经建设(代建)单位复核)。(四)相关的变更依据。(五)现场照片等其他佐证材料。(六)二类工程变更除需要

8、提供以上五项资料外,还需提供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论证意见。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审批表应列明变更原因,文字叙述清楚、明确,所附图纸工整、规范,尺寸标注清晰、齐全,标明原设计图纸编号,既要能正确指导施工又便于准确核定工程量。第十二条工程变更申请材料提交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对口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三条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一)一类工程变更。1 .一次增减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代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或设计)单位进行综合论证并提出意见。2 .综合论证意见必须着重对建设(代建)单位书面提出的变更

9、理由是否成立、变更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引起变更原因及责任等进行分析、论证并作出结论。3 .由建设(代建)单位将综合论证意见报区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实施。4 .除上述第1点规定以外的一类工程变更,不需委托咨询单位进行综合论证,由对口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再由建设(代建)单位报区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实施。(二)二类工程变更。1 .一次增减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建设(代建)单位从评审专家库(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专家库)摇珠选取3名以上对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综合论证并提出书面意见。建设(代建)单

10、位依据相关结论向对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2 .除上述第1点规定以外的二类工程变更,由对口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再由建设(代建)单位报分管区领导审批。3 .属于区基建办、区土地开发中心、区建设管理公司、区信投公司、区河涌管理所、区污水公司、区通信管道公司(以下称为“7家区属单位”)实施的项目,一次增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二类工程变更,可由该单位正职领导负责审批后实施,待上述二类工程累计增减金额达到100万元后,再合并报分管区领导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三)三类工程变更。1 .对口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负责对变更工程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批或备案意见。2 .属于7家区属单

11、位实施的项目,可由该单位正职领导负责审批后实施,并在实施后一个月内报对口管理部门备案。(四)其他。对变更理由充分、变更方案简单,且不涉及设计文件修改或施工方案调整的工程变更,不再另行组织专家或咨询单位论证。第十四条因工程变更调整合同价款的,由建设(代建)单位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报批后,以暂定变更价签订补充协议,待项目完工后,与主体合同一并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若同时涉及调整设计、勘察、监理等费用的,由建设(代建)单位列明计费依据(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变更预算、合同条款),签订补充协议,最终价款以财政结算评审为准。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肢解工程变更,规避监管。当某个

12、专业的工程变更引起其它专业的工程变更时,应作为一个工程变更同时办理审批或备案。第十六条区财政局在办理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审核、拨付和结算过程中,发现变更工程没有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备案,对增加的价款,将不予办理资金拨付和结算,待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工程变更款项的支付,按我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变更工程款项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应对工程变更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把关,必要时可要求建设(代建)单位补充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查。第十八条对口管理部门办理时限。(一)一类工程变更10个工作日。(二)二类工程变更7个工作日。(三)三类工程变更

13、3个工作日。以上工作日从受理申请之日起算。如遇特殊情况,经对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期理由告知建设(代建)单位。第十九条对需要紧急实施且一次工程增减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变更工程,经建设(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充分论证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可在实施变更工程的同时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的应急工程,或因紧急抢险等特殊情况,经对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可以在组织应急抢险处理(应附相关抢险影像资料)的同时办理变更审批备案手续。第三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各建设(代建)单位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明确施工、监理、设计、代建单位擅自随意进行工程变更

14、的责任条款,并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参建主体经济责任。(一)施工单位在未经建设(代建)和监理单位同意而进行变更工程施工的,建设(代建)和监理单位不予计量,所实施的变更工程不予结算,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二)监理单位擅自签发变更指令的,造成的损失由监理单位负责赔偿并扣减相应的监理费。(三)设计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造成的损失由设计单位负责赔偿并扣减相应的设计费。(四)代建单位擅自发出变更指令的,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并扣减相应的代建服务费。第二十二条若出现因工程责任主体原因造成重大工程变更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勘察、设计、施工、征拆、代建单位等相关

15、主体责任。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一)因勘察、设计方案或施工组织方案不合理,初步设计送审概算严重漏项,施工图设计不按初步设计批复修改,提供虚假报告;以及投标文件不合理报价,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相互串通造成重大工程变更的,对口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建议相应扣减勘察设计费或扣减工程款、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提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停止投标资格或将其清退出广州市建设市场的方式处理。(二)因征地拆迁和管线迁移实施方案不合理,征地拆迁和管线迁移送审概算严重漏项;以及因招标文件重大缺陷,前

16、期设计和征地拆迁详查工作不完善,不按变更程序随意要求重大变更;与施工单位串通;建设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征拆单位或代建单位原因造成重大工程变更的,对口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征拆或代建单位进行调查处理。(三)变更工程符合招标条件而不按规定组织招标,以及建设(业主)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或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工程,造成一类工程变更的,对口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全额使用区财政性资金立项投资额小于IooO万元,或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代建)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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