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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登记工作,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制定本细则。一、本细则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含电子数据)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
2、审的活动。二、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向设区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明确具体业务类别以及对应的仪器设备、鉴定人,同时做好评审准备工作。三、设区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真实性、完整性,决定是否受理。经初审,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初审意见,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上报省厅审核。四、省厅经审核认为具备条件的,决定组织专家开展评审,通过设区市司法局提前3日告知被评审单位,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省厅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从“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每个鉴定事项
3、的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五、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人员条件、技术能力、设施设备等三个部分。其中,人员专业条件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若干规定(试行)(闽司(2016)284号)文件规定执行,设施设备配置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发通2011)323号)执行。技术能力按照所申请项目的相关能力要求执行。六、申请人在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做好接受评审准备工作:(一)备齐评审材料。包括申请表、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含资质认定证书、仪器设备操作手册、使用记录等)、拟执业鉴定人资料(
4、含聘用合同、社保证明、资格资质证件、从事相关工作的案例等)、从事相关工作业绩材料、内部管理制度。以上材料需复印给评审专家查阅(每人1份),并提供原件备查。(二)完成场所和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备好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方法文本。(三)鉴定人到评审现场,接受技术能力核查。申报的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场的,不列入评审对象。评审期间,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将终止评审工作:(一)因评审材料不齐、场地布置和实验室建设未完成、仪器设备未到位、鉴定人未到场等原因导致专家评审不能正常进行的;(二)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
5、提供虚假材料的。八、评审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一)推选评审组长。采取专家自荐、组内推荐等方式,确定一名组长(若以上方式未能推选出组长,则由省厅行政审批部门指定),负责主持开展评审工作等。(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方式包括:L查阅有关材料;2.实地查看执业场所;3.对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核查;4.核查内部管理制度及其运行情况;5.检查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和质量管理水平。专家组可以从机构申报的拟执业鉴定人中随机抽取一人进行能力测评,发现不具备最基本的技术能力的,视为该业务项目不具备技术能力。(三)反馈评审情况。根据现场评审情况,评审组的每名专家分别提出意见,汇总形成专家组意见,当场
6、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专家组反馈的意见进行整改。(四)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评审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原则上当场出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评审意见书),作出“具备从事XX司法鉴定项目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或者“尚不具备从事XX司法鉴定项目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评审意见书中说明。九、专家组认为不具备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项目,司法行政部门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再次提交登记申请之前,应当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完成整改,并经所在地设区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核实。为节约行政成本,再次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根据细则第七条规定终止
7、评审的,两次评审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十、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评审意见,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三)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得收受申请人的礼金礼品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十一、省厅行政审批部门会同设区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及沟通联络,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十二、省厅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评审工作
8、正常进行。十三、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所需的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列入省厅的经费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十四、本细则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附件:L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内容及要点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意见书(参考模板)评审内容评审要素评价要点和评查方法一、人员条件鉴定人员数量及构成每个鉴定项目的鉴定人员数量;鉴定人跨执业类别情况;兼职鉴定人比例;鉴定人年龄结构。核查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作记录等材料。鉴定人超过60周岁的,查阅体检记录。鉴定人资格资质情况核对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学位等资格资质证书原件。核查有无存在禁止担任
9、鉴定人的情形(如受过刑事处罚、开除公职处分或者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相关工作经历核查与拟执业的鉴定类别相关的工作经历,准入前所从事工作与申请执业类别的相关程度以及参加相关的学习培训。担任司法鉴定人助理的,核查在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备案情况。二、设施设备检测实验室建设评查实验室功能布局、面积、安全设施配置等情况。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等3个项目,准入前实验室必须通过认证认可(CNAS或CMA执业场所建设评查场所规范程度、实验室和仪器设备标牌标识、场所面积等必备仪器设备核查必备仪器设备是否齐全,评查仪器设备的功能满足程度,是否存在仪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情况。逐项核对设备所有权凭证
10、、使用说明书等。选配仪器设备核查选配仪器的配置数量、功能等情况仪器设备维护状况核查仪器设备状态以及测量仪器的校准、检定情况。三、技术能力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收结案登记、仪器设备台账、操作手册、设施设备使用记录等。鉴定人能力核对参与的项目、案例和科研成果(以合同书、委托书、成果载体文件等为准鉴定人对技术规范、标准、方法的掌握情况。申请主体工作业绩核对申请主体参与的项目和案例(以合同书、委托书、成果载体文件等为准)技术能力现场测评通过现场问答、实际操作等方式测评。申请多个执业类别的,要测评每个类别的执业能力。测评难度与能力验证相当。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意见书(参考模板)一、基本信息(一)机构
11、名称:(二)评审类别:(三)评审组成员:二、评审依据(一)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二)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95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132号)。(三)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发通(2011)323号)、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发通2014)49号)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若干规定(试行)(闽司(2016)284号)。三、评审情况(一)整体情况:O(二)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o(三)鉴定人条件和技术能力:O(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O四、评审结论:“具备从事XX司法鉴定项目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或者“尚不具备从事XX司法鉴定项目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二评审组组长签字:评审组成员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