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医疗保障局防范领导干部干预执法办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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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医疗保障局防范领导干部干预执法办案制度第一条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行政执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局班子成员应当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行政执法权威,支持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人都不得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做有碍公正执法的事情。第三条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行政执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行政执法人员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等作出具体决定。第四条行

2、政执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对于领导干部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拒绝;对于在法律程序之外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对相关信息要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入卷存查,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

3、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行政执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第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局党党支部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处理、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其他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妨碍执法公正的行为。第八条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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