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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2023年临时救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关于印发XX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X民社救字(2021)80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办发(2021)20号)中共XX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X办发2021)27号),和省、市民生工程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对遭
2、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坚持兜底线、救急难,做到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实现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二、实施内容(一)救助对象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1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2 .支
3、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二)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1 .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2 .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3 .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
4、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三)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对重大生活困难实行一事一议救助的,最高救助标准可提高至20000元。1 .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2 .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
5、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四)救助程序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级民政局确认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县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申请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具体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按照
6、XX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X民社救字2021)80号)执行。(五)备用金制度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转移支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5倍。三、保障措施(一)加强协作配合。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临时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民政局应当严格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一)加强资金保障。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临时救助资金保障机制,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做到精准救助,突出绩效管理,确保临时救助资金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规范使用和效益发挥。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大对政府临时救助的补充支持力度。(三)加强考核监督。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应当积极会同县审计、县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临时救助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