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含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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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经营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

2、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路灯、路牌、车身等公共设施设置灯箱、橱窗、展示牌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店招店牌等行为。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局)负责本辖区内除大型户外广告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市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

3、,协助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本市重要区域、主要道路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规划、安监、工商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人文景观、周边建筑物的风格、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景观效果,并明确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构)筑物。公益广告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文明城市建设的要求。户外广告在同一道路上设置的,应做到规格统一、整齐美观,原则上不得设置无光源的广告设施。沿街同一建(构)筑物上的店招店牌应当风格

4、协调一致。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等安全技术规范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见附件)。第六条除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交易、展销会可设置垂幅、布幔、飘旗等临时性户外广告外,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利用居民小区、住宅楼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四)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五)在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

5、、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控制地带内的;(六)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设置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 .申请人组织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2 .场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效果图、施工图;4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需提供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图纸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证明;5 .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二)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

6、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事前征求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三)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申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临时性户外广告不超过7日;(一)一般户外广告不超过2年;(三)大型户外广告不超过5年;(四)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6年。第十条广告设置者应当在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9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

7、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逾期未完成,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广告设置者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广告设置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15日的,广告设置者应当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第十二条广告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持设施整洁、安全与完好,对陈旧、破损等有碍市容观瞻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新、加固、修饰或修复。设置期限届满且无使用价值的,应当在期满后10日内自行拆除。第十三条实行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制度。经营性

8、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属于城市公共资源,应当通过竞价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第十四条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竞价出让工作。第十五条产权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场地、设施设置非经营性户外广告,为本单位进行宣传的,可以不经过竞价出让程序。第十六条通过竞价出让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及产权人设置非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到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但设置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期限。第十七条通过竞价出让等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期限届满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竞价出让。在同等条件下,原受让人享有优先受让权。第十八条经营性大

9、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出让所得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九条违反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未经批准在城市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树木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进行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影响安全或者有碍市容观瞻等情形,责令广告设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职责分工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户外广告设置者承担。第二十一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局)对下列户外广告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

10、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二)在设置期或有偿使用期内未经审批部门同意,擅自变更、转让的;(三)在设置期或有偿使用期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使用的。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或者长(高)在10米以上,或者虽没有达到前述面积(长度或高度),但在一个地方连续设置5个以上的广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2015年8月颁布的XX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XX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同时废止。附件:XX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附件:XX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11、第一条为确保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有序,维护公共安全、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指导户外广告设置行政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城市容貌标准和XX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指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道路、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建(构)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橱窗、护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三)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等公共建(构)筑物和公共广告栏设置、张贴的广告;(四)企事业单

12、位、商业店铺设置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店招店牌及其它各类标牌标识;(五)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第三条户外广告应当布局合理、设施安全、文字规范、内容健康,并符合城市规划、美化亮化的要求。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不得影响周围区域空间效果,须在外形、色彩、规格等方面与周围环境协调。在重点区域设置的,应与景观灯光照明相结合。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具体指利用:1.交通信号设施;2 .交通指路牌;3 .交通标志牌;4 .交通执勤岗位设施;5 .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6 .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

13、撞墙;7 .其他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包括:1.公交站牌(公交候车亭除外)、出租汽车搭乘牌及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米范围之内;8 .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范围内;9 .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10 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停车线后50米范围内,或距道路交叉路口自切点起50米以内的;11 在车行道上空5.5米以下,宽度4米以内的道路上;6,与交通标志雷同、易与交通信号混淆或者遮挡交通标志、信号和标线的;7 .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

14、使用的。(三)利用居民小区、住宅楼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包括:1.龙子湖、张公山等风景区内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的;8 .在透空围墙上设置影响其透空功能的;9 .在具有特色的建筑物及其周围设置的;10 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遮挡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的;11 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的;12 在城区内使用铁皮、木条等制作的简陋广告;13 在橱窗广告上覆盖宣传海报或织物的;14 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四)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包括:1 .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2 ,损毁绿地及绿化设施;3

15、.遮挡绿化景观;4 .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情形。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质量标准:(一)广告设施应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加盖设计出图章;应由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施工,施工还应按规定实施监理;(二)设置广告设施,其荷载按GB50300规定执行;(三)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按CECSl48:2003规定执行;(四)设置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按GB50057规定执行;(五)广告设施用电应采用低压配电,按JGJ/T16规定执行;(六)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七)广告牌距离相近干管线的净距离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第七条条幅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禁止在建成区内设置过街横幅;(二)不得在禁止区域内设置;(三)条幅的底色不得使用白色;(四)禁止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巨幅;(五)禁止在建筑物门头上下沿设置横幅;(六)不得在市政府禁止区域内设置。第八条在道路上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二)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米;沿其他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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