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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部门零星物资设备采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方便快捷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扩大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使用单位自主权,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物资设备零星采购指的是单位部门经费列支(结余)的单批价值5千元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后勤设施、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第三条物资设备零星采购不须向学校提出申请,以“谁采购,谁负责”原则,由相关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采购。第四条单批次高于5千元或非急用物资设备采购,应报于资产管理处汇总,由资产管理处定期组织政府集中采购或学校分散采购。第五条采购部门和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手段,故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或学校分散采购。第六条物资设备零星采购,由申购单位负责人、使用和管理人员共同参与,要认真调研,坚持货比三家的原则,做到物品质优价廉,发现质量问题包退包换,票据规范。第七条物资设备采购回校后,由采购使用部门组织验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入库和记账手续,再到财务处报账。第八条采购单位采购完成后,要填写学院物资设备零星采购报备表,明确所采购的物资设备的名称、品牌、型号、单价、技术指标、用途、经费来源等,报资产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