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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方案为切实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升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管理,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价方案。一、评价目的掌握全市2023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评估项目实施效果,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进一步提高全市项目工作绩效。二、评价依据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21)31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基本公
2、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基层发函(2021)5号)等。三、评价内容评价范围为原12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项目效果等四部分,实行千分制,其中组织管理90分、资金管理80分、项目执行650分、项目效果以及项目知晓率和服务满意度170分,附加指标10分,评分细则见附表。绩效评价结果总分达到850分以上为合格。四、评价对象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共体牵头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共体基层成员单位),以及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20%村卫生室。五、评价方法采取现场与非现场评价相结合方式。(一)现场评价:对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
3、服务真实性与项目效果等,采取现场查阅资料、座谈访谈、现场核实、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评价过程注重关键指标完成以及相关档案的规范性及真实性。(二)非现场评价:充分利信息化的技术手段,通过浙江省卫生健康网络直报系统、区域电子健康档案平台、绩效评价平台等信息系统资源,对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测数据分析与质量效果评价。六、评价结果评定及应用(一)此次评价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核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指标的重要依据。按照阳光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工作数量,结合考核分值、名次和工作质量计算各单位有效工作当量,各单位补助资金按有效工作当量核算下拨,并进行全市排名通报。(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评价结果与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发放相结合,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三)各医疗卫生单位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明原因,并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