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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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州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僧州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为本市村(居)民提供骨灰安放和遗体安葬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公共殡葬服务设施。公益性公墓分为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辖区居民提供骨灰安放和遗体安葬的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经市民政局批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镇政府、村委会设立

2、的为本区域内集体组织成员提供骨灰安放和遗体安葬的公共服务设施。第四条市民政局是傅州市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发改、资规、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第五条公益性公墓规划、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彳詹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彳詹州市殡葬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5年),并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海南省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公墓建设应当制定规划,实行总量控制。新建公益性公墓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用地、环保等手续。城市公益性公

3、墓建设由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民政厅备案。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所在镇政府、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报市政府备案。第七条申请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市民政局申请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报告;(二)公墓所在地镇政府同意在本地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意见;(三)市资规、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审查或审批意见;(四)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八条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镇政府、村委会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报告;(二)公墓所在地村委会同意在本地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意见;(三)集体土地使用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九条公益性公墓建

4、设和使用应当坚持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同时要充分考虑公墓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公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2000米以内;(三)河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及水源保护区500米以内;(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五)居民区500米以内;(六)法律禁止的其他地区;前款项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革命烈士墓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单个市级公墓不超过500亩,单个镇级公墓不超过200亩,单个村

5、级公墓不超过50亩。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布局应当以行政区划和人口为主要考虑因素,合理确定建设公墓数量,积极引导设立村级公益性公墓,并严格规范建设和管理,对原有的集中安葬点,由市民政局指导村委会进行规范化改造和管理。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采取“先建园、后建墓”“见林见绿不见墓”的思路,坚持“占地少、碑要小、硬化少、绿化好”的建设要求,公益性公墓内所有墓位一律采取小型化立碑。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财力情况分阶段纳入当地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第三章安葬基本要求第十四条鼓励采用节地生态安葬,采用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具体方

6、式可采取墓位(穴)安葬、骨灰立体安放、骨灰植树(花、草等)安葬、不保留骨灰安葬、遗体深埋不设墓碑安葬和其他形式安葬等。第十五条墓位(穴)安葬包括骨灰节地型安葬和遗体节地型安葬。骨灰节地型安葬应符合下列要求:安葬骨灰的墓位占地面积小于0.6m2;宜采用臣卜碑,长度不大于40cm,宽度不大于30cm,厚度不大于8cmo遗体节地型安葬应符合下列要求:安葬遗体的单人墓位和双人墓位的占地面积,分别小于3Itf和4而,无硬质墓材覆盖;采用卧碑时,长度不大于60cm,宽度不大于40cm,厚度不大于8cm;采用立碑时,露出地面高度不大于80cm,宽度不大于50cm,厚度不大于5cmo第十六条骨灰立体安放应符合

7、下列要求:骨灰立体安葬一般为骨灰盒式安放,也可用骨灰坛、骨灰瓶安放。存放单具骨灰装置的长、宽、高分别不超过50cm、40cm、30cm;骨灰存放格位应防水、防潮,确保骨灰格位的密闭性。第十七条骨灰植树(花、草等)安葬应符合下列要求:选址应由安葬服务机构统一规划,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于土中,不使用硬质墓材,安葬深度应根据当地土质特点和安葬次数确定。单葬式占地面积应不大于03f,合葬式占地面积应不大于0.5m2o第十八条不保留骨灰安葬应符合下列要求:骨灰撒散应由安葬服务机构统一规划,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应避免对环境产生污染,骨灰撒海应符合MZ/T023相关规定;骨灰集中深埋的选址应由安葬服

8、务机构统一规划,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葬于土中。第十九条遗体深埋不设墓碑安葬应符合下列要求:选址应由安葬服务机构统一规划,不设墓碑安葬、不硬化,须由可降解材料制成的袋、罩装殓遗体,并深埋入土地之中,埋葬深度大于L5米。第二十条其他形式安葬: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安葬总体要求和公共卫生安全要求的安葬形式。第四章公益性公墓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公益性公墓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并符合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墓位按规划依次使用,不得自选。禁止巧立明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第二十二条坚持“管办分离”原则,公墓建成后可建立公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运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

9、方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市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公益性公墓严禁从事经营活动,建成后为辖区户籍村(居)民提供安葬(安放)服务。公益性公墓收费,由公墓服务单位持市民政局的备案、实际成本核算等相关材料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发改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对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死亡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给予减免。第二十三条各镇、各办事处、各村委会应加强对公益性墓地的内部管理,维护墓区秩序,对墓区进行绿化,对坟墓及设施进行维护、修缮,保持墓区优美、肃穆和坟墓穴位设施完好、整洁,同时做好防火防盗等相关工作

10、。第二十四条丧属办理祭奠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丧葬祭奠为名,搞封建迷信活动。公墓内禁止燃烧高香、燃放烟花炮竹和露天焚烧花圈、纸钱等明火祭扫行为。第二十五条办理安葬(安放)手续时,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安放)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为高龄老年人、危重病人预订墓穴(格位),可以不提供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但应当提供被安葬人的身份证明。每个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只能购置一个墓穴(格位)。使用全省统一的公墓安葬证和骨灰安放证。第二十六条公益性墓地使用人对墓地穴位只享有使用权,不得转让或买卖墓穴

11、(格位)。在公益性公墓内安葬(安放)骨灰,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安放)协议,并一次性缴纳管理费用。缴费期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期满仍需保留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的,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在期满前180日内通知使用人办理续期手续,使用人继续使用或自愿迁移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办理续租或迁出手续。期满1年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书面或者电话通知使用人,无法联系的,应当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公告,公告满7日仍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第二十七条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为具有信州辖区户籍村(居)民使用。辖区户籍居民去世后,可到市级公益性公墓安葬,农村公益性公墓经村集体同意可接受祖籍是当地的人员安葬。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信州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傍府办(2014)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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