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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交通运输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椒江区国有土地上交通运输用地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椒政办发(2017)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标准。一、适用范围凡对椒江区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交通运输用地房屋进行征收的,适用本标准。二、补偿标准征收交通运输用地上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交通运输用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及房屋补偿按合法房屋重置成新后的价
2、值结合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市场评估价。(二)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三)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特殊设备搬迁补助费另行评估补助。(四)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征收合法土地及合法房屋评估总价值的8%予以一次性补助(含临时安置补助费)。三、奖励标准(一)按期签约奖励按期签约的,按合法土地面积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元/平方米按期签约奖励。(二)按期搬迁奖励按期搬迁的,按合法土地面积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元/平方米按期搬迁奖励。(三)货币补偿奖励1.货币补偿奖励30万元/亩;2.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再按20万元/亩予以奖励;3.在征收协议签订后,按协议约定腾房交地的,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再按合法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20%给予奖励。四、其他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