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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离职经济补偿费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离职补偿管理,根据民法典、劳动法等法律,依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定、员工薪酬管理规定、员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转正满半年以上的员工离职补偿费工资基数及补偿月数的规范。第三条员工离职经济补偿按离职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离职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离职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
2、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离职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二章离职经济补偿审批流程第四条员工离职经济补偿确认:(一)员工离职经济补偿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公司执行董事审批;(二)员工离职经济补偿月数由人力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初步审查,财务部门核定。(三)员工离职经济补偿工资基数由财务部门核定。第五条员工离职补偿金审批流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承办提出申请一部门审查一财务审核-财务部门领导审批一总经理审批一执行董事(董事长)第三章经济补偿金计算第六条员工离职经济补偿金月数计算公式:工作年限X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
3、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七条离职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离职员工向公司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一)公司与离职员工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二)离职员工连续为同一公司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离职员工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第四章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基数核定第八条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基数以离职员工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九条离职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离职员工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第十条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离职员工
4、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国家规定占工资总额14%以内的福利费,8%以内的员工教育培训费和商务交通补助费(市内商务交通费不予报销)不计入工资总额。第五章会计核算第十一条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时,其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第十二条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其会计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一辞退福利贷冷艮行存款第六章责任管理第十三条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错误,导致公司发生损失的,承办人承担50%的经济责任,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领导承担30%的责任,财务审核人员承担20%的责任。第十四条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基数错误,导致公司发生经济损失的,承办人承担30%经济责任,财务审核人员承担50%的经济责任,财务部门主管领导承担20%的经济责任。第七章责任管理第十五条本规范由财务职能部门编制、修订与解释。第十六条公司解散辞退员工经济补偿管理规范由财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