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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管理规定1.目的明确工伤事故处理程序,使工伤者得到及时、妥善治疗,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保障广大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此规定。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工伤事故的处理。3、职责3.1 管理统括部为工伤事故的管理部门,负责员工工伤治疗申请的受理、审查及保险索赔,以及事故责任的调查分析。3.2 各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现场处理、事故责任的调查配合以及整改措施的组织实施。4、管理内容4.1 公司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进行管理。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2、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4.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
3、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符合第4.2.1-4.2.4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第4.2.5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4.3 符合第4.1和4.2条,但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4 工伤救治:发生类似上述条款的事故后,所在部门应立即将伤者送社保局指定医疗机构医治。4.5 工伤申报:先口头申报,后书面申报。4.5.1
4、 口头申报1)所属部门应在24小时内电话或以其他简便方式通知管理统括部。2)管理统括部及时以电话形式向社会保险管理局申报。4.5.2 书面申报1)所属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调查工伤事故具体经过,填写员工工伤事故审批表,经所属部门管理人员批准后交管理统括部。2)管理统括部审查工伤事故,并将员工工伤事故审批表提交到社会保险管理局。4.6 管理统括部初步判断为工伤的,联系所属部门给予工伤治疗假,工资正常发放。伤者若需陪视,联络所属部门安排,陪视人员工资正常发放。4.7 医疗费用的处理与工伤认定4.7.1 医疗费用一般情况下由伤者个人先行垫付,若个人无力垫付时,由公司先行垫付或挂账。4.7.2 出院手续自
5、行办理,必要时由管理统括部协助。出院前需索取医疗费用收据、用药清单及疾病证明书以备保险索赔。医疗费用由公司垫付或挂账的,管理统括部提出申请由财务部门到医院结账。4.7.3 在伤者痊愈后,管理统括部根据社会保险管理局的要求提交申请工伤认定资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1.1.4 社会保险管理局认定为工伤后,将工伤费用核算后转入公司公账户。不认定为工伤的,说明理由并退回所提交的资料。1.1.5 工伤费用到达公司账户后,管理统括部填写工伤费用处理单并附医疗资料复印件,公司领导批准
6、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结清公司所垫付的医疗费用后把余额发放给该工伤员工。4.8 劳动能力鉴定4.8.1 员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4.8.2 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进行,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4.8.3 伤残待遇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4.9 工伤事故的追责4.9.1 工伤事故的追责原则:发生工伤事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4.9.2 工伤事故的追责步骤:工伤事故发生后,由管理
7、统括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的项目与步骤如下: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2)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3 )确定事故责任者。4 )提出整改措施与建议。5)作成员工工伤事故调查表,经责任部门确认,最终交公司领导审批。4.9.3工伤事故的原因分析:4.93.1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1)人的不安全行为:a.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b.造成安全装置失效;C.使用不安全设备;d.用手代替工具操作;e.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削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f.冒险进
8、入危险场所;g.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h.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i.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j.有分散注意力行为;k.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I.不安全装束;m.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2)物的不安全状态:a.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b.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c.个人防护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d.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4.93.2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a.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
9、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b.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c.劳动组织不合理;d.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e.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f.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g.其他。4.9.4工伤事故的责任分析与处理4.9.4.1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1)直接责任人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即其行为直接造成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直接发生不安全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
10、直接责任:a.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b违反公司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c.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理性、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2)领导责任人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管理者应负领导责任:a.由于安全生产规章、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b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C.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d.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
11、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4.9A2根据事故类别与产生的费用(包括工伤治疗费、工伤假工资以及其它赔偿与费用等),对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4.9A3事故的责任人按如下标准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的,除此处理外,按法律规定另行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4.9.5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部门应在限期内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向管理统括部提交工伤事故整改对策报告,管理统括部进行现场验收。4.10 对未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员工的工伤,参照上述程序处理,工伤待遇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但相关费用由公司负责。同时,管理统括部及时向公司购买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申报,取得保险索赔。4.11 对所有工伤事故,管理统括部作成工伤情况一览表进行处理跟进和向公司领导汇报。5、相关文件和表格员工工伤事故审批表工伤费用处理单员工工伤事故调查表工伤事故整改对策报告工伤情况一览表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文件未规定的内容,按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变更导致与本规定不同时,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