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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中心法律援助窗口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职工,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或委托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给予免费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的一项工作制度。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工作者,是指中心的工会干部或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承办案件的人员。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处管理,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业务指导。第四条中心法律援助窗口的主要职责:(一)制订中心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工
2、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审核法律援助对象和案件的受理范围;(三)负责组织办理各项法律援助事项;(四)组织开展中心法律援助业务研究、交流活动;(五)负责统一管理法律援助案件档案资料;(六)承办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五条中心法律援助的范围:(一)本市参加各级工会组织的会员职工其合法权益遭受侵犯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工会工作者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争议案件;(三)根据工会法规定应由工会组织提供法律帮助的其他案件。第六条中心法律援助的形式:(一)法律咨询;(二)代书有关法律文书及劳动争议案件的非诉讼调解;(三)担任已由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立案
3、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人。第七条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向中心法律援助窗口提出,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同时递交下列材料:(一)本人身份证、会员证或其他能证明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二)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三)要求代理参加仲裁、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第八条中心法律援助窗口对收到的法律援助申请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如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第九条中心法律援助窗口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办理:(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会法律援助条件者,由职工服务服务中心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批准同意后立案,并通知申请人;(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条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均有承办法律援助义务,对法律援助机关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十一条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谋取当事人的利益,不得担任劳动争议案件企业行政方的委托代理人。第十二条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应当说服其放弃,否则有权拒绝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