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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水务工程施工企业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青岛市水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务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务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以下称为“水务工程施工企业”)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本办法所称水务工程,是指水利工程及市政给水排水基础设施等工程。本办法所称动态评价,是指对水务工程施工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
2、和方法,对其市场行为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价的过程。第三条水务工程施工企业信用动态评价坚持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科学评价、客观公正的原则。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开展水务工程施工企业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制定本市水务工程施工企业信用动态评价办法和标准,开发建设“青岛市水务施工企业信用动态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负责将市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的水务工程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息及时采集、认定和录入评价系统。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水务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动态评价由市水务管理局负责。其他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水务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动态评价,将本级有关主管部门查处的水务
3、工程施工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及时采集、认定和录入评价系统。第二章信用动态评价办法和标准第四条动态评价实行良好行为加分和不良行为扣分的办法。第五条良好行为加分和不良行为扣分按照青岛市水务施工企业信用动态评价标准执行。动态评价原则上实行实时评价。依托“评价系统”,对水务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实时汇总,计算动态评价得分并进行公布。第六条动态评价得分按照以下计算方式确定:动态评价得分=有效期内的良好行为加分值-不良行为扣分分值。其中,对水务施工企业的同一不良行为在同一水务项目中被多次扣分的,评价时仅计算一次扣分;对水务施工企业的同一不良行为在多个水务项目中被同时多次扣分的,5个项目以下的按照实际次数计算扣分,
4、59个项目的按照5次计算扣分,10个项目以上的按照10次计算扣分。第七条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被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或者按照联合惩戒机制由其他部门推送到青岛市水务管理局需要进行惩戒的失信水务施工企业,列入黑名单或者联合惩戒期间不再进行动态评价,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惩戒措施。第八条对水务施工企业行为信息的采集范围包括:(一)有关部门表彰、通报等文件;(二)水务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督、随机抽查等结果;(三)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审计等结果;(四)水务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的行政处理记录;(五)有关部门推
5、送的行为信息。对水务施工企业行为的确认应当依据法律文书、文件等,有效期按照相关文书、文件认定日期或者印发日期计算。第九条信用动态评价实行量化计分方式。信用动态评价基础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分数加减。第十条水务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和C三等5级。AAA级:信用评价结果在本资质(专业)类别A级数量中排名前10%(含)的;AA级:信用评价结果在本资质(专业)类别A级数量中排名前10%30%(含)的;A级:得分100分以上的;B级:得分60分(含)一IoO分(含)的;C级:得分60分以下的。第十一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6、、规章等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信用评价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第三章动态评价程序第十二条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评价结果公开后,进入动态管理阶段。第十三条申请信用评价的水务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信用档案是水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来源。申请材料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予以处理。申请信用评价的水务施工企业具有多项资质的,可以按照资质类别分别申请信用评价。第十四条水务建设市场良好行为信息,自发生或文件发布起应在3个月内,由水务施工企业完成申报(其中国家级、省级获奖等良好信用信息可以延长至6个月),并录入信用评价系统,逾期不予认定。第十五条各
7、级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将涉及水务施工企业的本级监督检查、抽查、质量安全监督、审计、稽察、行政处理处罚、联合惩戒等结果,在收到或者自签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至“评价系统”,并对存在不良行为的水务施工企业进行相应扣分。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当对参与所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水务施工企业开展经常性检查,发现水务施工企业存在需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并相应进行扣分。第十七条动态评价依托“评价系统”,记录水务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并计算汇总动态评价得分。评价得分将实时公布,并记入相应信用档案。第十八条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水务施工企
8、业,应当向市水务管理局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市水务管理局在个20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经核实后需要更正评价结果的,将及时予以更正。异议复核期间不影响评价结果发布。第十九条信用评价结果将在市水务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第二十条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动态评价结果与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等联动。在招投标评标中:AAA级加4分,AA级加3分,A级加2分,B级加1分,C级加O分。对信用评价等级A级及以上的水务施工企业,在评优评奖等活动中可优先考虑。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对其承接项目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建议建设单
9、位下一年度内审慎委托相关业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水务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水务施工企业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工作。各级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务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第二十二条各级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认定、录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认定而未认定或不认真认定、应录入而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由上一级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水务施工企业信用动态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中的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各级水务主管部门对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处理。第二十四条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规守纪、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附件:青岛市水务施工企业信用动态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