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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土地方案(汇总)计量单位:万元/公顷、公顷、万元、人被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乡(镇)花都区花东镇、花山镇、新雅街、炭步镇村社花都区花东镇凤凰村、九一村、李溪村、七庄村、山下村、联安村、望顶村;花都区花山镇东湖村、平东村、龙口村、平山村、小婶村;花都区新雅街广塘村、团结村、清蜘村、石塘村;花都区炭步镇骆村村、华岭村权属状况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地类面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耕地水田96.4763165-24082.5-12082.5-120水浇地116.0906165-24082.5-12082.5-120旱地4.1106165-24082.5-1
2、2082.5-120林地33.6915165-24082.5-12082.5-120园地275.4163165-24082.5-12082.5-120养殖水面126.9656165-24082.5-12082.5-120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42.7371165-24082.5-12082.5-120建设用地93.6342165-240165-240未利用地21.9759165-240165-240续一:其它费用名称费用标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用按广州市、花都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征地总费用194382.429征地费用综合标准16
3、5-240安置途径货币安置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同时,给上述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措施,具体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留地安置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规定,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留用地(其中涉及占用村原有留用地部分,按100%比例安排留用地),另行选址解决。另花都区炭步镇华岭村和骆村村的留用地采取折算成货币补偿落实,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规定,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面积0.2189公顷,补偿标准为660万元/公顷,补偿总额为144.4740万元。备注